|
Δ2003年5月份,国际合作司和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就报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有关事项共同下发《关于报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供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式样。
Δ2003年7月份,针对境外就业市场上新旧两证同时使用的混乱局面,国际合作司发文,要求各地劳动保障厅(局)对目前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机构的持证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Δ2003年7月份,在《规定》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国际合作司和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在中央一台、中央二台、中央四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Δ从2004年8月起,韩国将全面实施外国人雇用许可制法案。据此,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合法地录用所需的国外工人。
韩国国会2003年7月31日召开全体大会,在出席会议的245名国会议员中,有148票赞成,88票反对,9票弃权,从而通过了《关于外国工人雇用问题的法案》。据此,在韩国国内工作的外国工人将同韩国工人一样拥有劳动三项权利,享有劳动保险和最低工资。所签合同期限,每年重签一次,最长可达三年。外国人雇用制度与现有的产业研修制度并用,企业可任选其一。可以录用外国人的产业主要包括国内工源困难的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而其中用工数不到300人的中小企业将拥有录用工人的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