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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出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举措
2005年12月01日    

 

 

最近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这是山东省继省政府连续下发三个文件之后,第一次以省委名义出台文件,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政策规定,做出规划部署。主要内容是:

一、要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发展高级技工教育,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基础。省国民经济主要行业和各市都要办好高级技工学校,积极创办技师学院。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把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大力开展企业在职培训,鼓励民间机构开展高级技工培训。逐步形成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以高级技工教育为依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二、加强培养体制和培养方式创新。大力实施“三年五万新技师培养计划”,扎实推进“金蓝领”培训工程,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扩大规模、拓宽领域、提高层次。积极推行社会化实训,省和有条件的市都要建立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社会化实训基地和平台。要加大对职业教育设施的投入,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实习设备必须达到企业的先进设备水平。进一步强化师资队伍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实习指导教师未达到国家二级(技师)以上职业标准的不能上岗;对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在职称评定、经济待遇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以吸引和留住高水平教师。

三、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企业要普遍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20%,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有条件的要继续办好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项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其费用列入项目预算。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经贸、劳动保障部门把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加强监督和考核。省、市要建立行业和重点企业职工技能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没有建立职工培训制度、职工队伍技能状况低于当地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扣减企业经营者年薪。到2005年底,省确定的重点企业高级技工比重须达到企业职工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高级技工应占到一线职工的15%以上,省经贸、科技部门分别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四、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省和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增加专项投入。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确保全额返还,不能冲抵财政拨款。省级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50%以上应用于技术工人培训。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进行监督。鼓励企业办技工学校,对于办学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经审核批准可减免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五、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将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纳入职业鉴定范围,实行双证就业。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全面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和质量管理。逐步统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应给予奖励,可破格晋升技术等级。

六、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要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经营者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建立特殊津贴;企业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时,对高技能人才应给予倾斜。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省、市、县及企业层层评选各个领域的拔尖技能人才,授予“首席技师”称号,享受高层次人才的各项待遇。进一步落实技能人才各项待遇。要探索创新政策和制度,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评聘、待遇,规范和落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和待遇;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省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要重视提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注意在高技能人才队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选拔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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