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2005
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
2005年12月01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产业结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已成为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重要增长点,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最近,我们对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主要情况如下:

一、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总量及构成

国家统计局根据人口抽样调查推算,2003年底,全国城镇从业人员为25639万人。而据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2003年底,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为10970万人;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为4922万人。这后两项数字相加不等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约9700万人既未统计在单位从业人员中,也未列入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中,有关部门和一些学者建议,可将其视为灵活就业人员。我们认为,不能笼统地以此为依据,而应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情况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2003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总量

在未列入常规统计的9700万就业人员中,我们认为有三部分人员不应视为灵活就业人员:

1.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国家统计局在开展城镇从业人员调查中,一部分在城镇里开办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被调查到,同时,由于被调查城镇样本是按区域划分抽取的,有些区域包含着乡村,在这些乡村里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也被抽查到,比如重庆市既管辖城市也管辖农村,这种情况比较典型。据估计,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量约为900万人。

2.乡村农林牧渔劳动者:国家统计局在开展城镇从业人员调查中,抽样的方法是,如果选中市辖区如北京市房山区,不分城镇和乡村,统一划成若干区域进行抽选,被选中的区域有可能包含着一些乡村,部分从事乡村农林牧渔劳动者也被调查到。据估计,农林牧渔劳动者总量约为3800万人。

3.漏统的单位从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从业人员漏统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一是统计渠道问题,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撤并,许多企业变成无主管部门企业,统计不上来;二是由于各种税费及社会义务摊派都以人数为依据,导致企业不同程度地少报人数。据有关资料测算,单位漏统数量约为300万人。

以上三部分合计为5000万人,按照目前的从业人员分类,这些人员不应该算作灵活就业人员。我们认为,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总量约为47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左右。

(二)2003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

据统计分析,2003年底的4700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根据有关调查测算,自营劳动者数量约为3400万人。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根据我部2002年城镇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抽样调查,城镇家庭帮工数量约为600万人。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根据以往抽样调查,这部分人的总量约为700万人。

(三)2004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增长情况

据2004年我部开展的40个城市单位岗位空缺和技能人才调查推算,2004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将增加200万人。预计到2004年底,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总量将增加到5000万人左右。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

近年来,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徘徊甚至下降,而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大幅度上升。与2000年相比,2003年全国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减少12万人,而其他人员参保人数增加了867万人,增长2.5倍。

2004年10月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为1400多万人,即使假设这部分人员都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也仅占全部灵活就业人员的30%。同样,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数为400多万人(不含退休人员),参保比例也不足全部灵活就业人员的10%。

这说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潜力很大,下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应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攻方向。

三、政策建议

  (一) 加大政府对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灵活就业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促进灵活就业需要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使更多的人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二是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中,要把促进灵活就业作为重点,在税费减免、资金投入、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三是在制定《促进就业法》中,要把灵活就业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以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灵活就业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而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扩面的空间很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统一政策规定。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把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征缴的增长点,加大工作力度,探索新的管理和服务办法,尽快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比例。

         

 

稿件来源: 劳动保障部课题组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  话:(010)84201114

最佳浏览模式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