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开除、除名、辞退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因此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而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规定,职工对开除或除名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就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
解答来源:劳动工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