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解答来源:劳动工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