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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
业教育法》第 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
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8] 10号)要求,"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
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 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 [1999] 9号)要求,要"积极推行劳
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这些规定是建立和实施劳动
预备制度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
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
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
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
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解答来源:《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
     (劳社培就司发 [l999] 47号)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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