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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 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 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 (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 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 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 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 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 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 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 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解答来源:《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 (劳社培就司发 [l999] 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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