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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2002年工作安排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落实《纲要》的实施方案要求。对2002年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治区年初下发《生育保险有关情况调查表》,对生育保险基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通过这次综合普查,做到底数清楚、数据准确。
  二、根据自治区实际,确定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为自治区重点联系城市。重点联系城市要按照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基础管理,稳步扩大覆盖面,促进生育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健康轨道发展的思路,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
  三、 已启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生育节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四、没有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地区,要随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推进,同步研究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做好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生育职工的待遇。

医疗保险处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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