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业务指南>>>生育保险>>>各地生育保险动态
天津市生育保险工作安排

 


   按照部里“中山会议”关于生育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南京会议”的具体部署,为了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我市的工作分三个阶段大体安排如下:
  一、调研、测算阶段
  拟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4月底至7月底)进行调研和测算。遵循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基

本平衡”的原则,首先确定我市生育保险筹资比例,为使筹资比例切实可行,需要对全市有关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测算。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三项内容。生育津贴的依据:一是全市女职工上年度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二是生育津贴的费用,即顺产、难产、多胞胎以及女职工晚育奖励等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即围产期例行检查人均费用;顺产和难产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依此确定全市女职工人均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即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复通术以及其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各项手术。其它相关数据,即全市工资总额缴费数;全市女职工总数及年龄分段情况尤其是已婚育龄女职工的准确数据;不同级别医院生育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我市生育保险的筹资比例,并做好其他相关的工作,为制定全市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起草方案阶段
  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力争在8月中旬前后完成三件事:一是形成我市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即《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二是草拟我市实施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是完成向市领导汇报的有关实施方案说明材料。
  三、论证实施阶段
  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形成之后,拟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论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力争在2002年10月,在全市出台并实施生育保险工作。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  话:(010)84201114

最佳浏览模式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