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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工资价(1998年10月)抽样调查介绍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起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关键
内容之一。着重发展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是十五大报告中对我国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为此,加快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符合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必然要求,二是政府转变职能,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三是指导企业提高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四是有利于进行国际比较。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不仅是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环节,而且成为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迫切需要。

  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全国十四个大中城市开展了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抽样调查(即十月工资调查)。在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调查方案的设计过程中,采用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职业分类,并结合了我国当前劳动工资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查方案规范、统一,数据资料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这次调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佛山、无锡、成都、秦皇岛、西安、济南、哈尔滨、黄石14个城市进行。每个城市抽取40个生产经营正常、有代表性的独立核算单位,其中:国有单位24个、城镇集体单位9个、其他单位(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企业)7个,涉及职工50多万人。这次调查集中、全面地汇集了所调查城市39个不同行业、76个不同岗位、分技术等级、分行政级别、分企业类型、分所有制,以及分不同年龄、工龄、性别、学历的劳动者的工资价位。

  这次调查反映的是1998年10月的工资水平。由于少数工种仅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抽取,因此部分城市工资价位的“二、部分工种职工平均工资”与“三、部分工种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中的有关数据完全一致。少数数据出现空缺,主要是:部分行业仅调查了一类企业(如金融保险业仅调查了金融企业);少数同类企业仅调查了一个工种(如电气设备制造业仅调查了装配钳工);部分城市缺乏相应职工类别、工龄和年龄段的数据。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少数增长比例有±0.1%的误差。

来源: 劳动保障部规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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