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劳社工伤【2003】261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2004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6%。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