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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开展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鄂鉴指[2006]1号)

各市、州、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部属鉴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素质,现就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

申报和受理

 
 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各用人单位职工、军人、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均可根据《关于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文[2004]120)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参加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须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附件一),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2、命题和制卷

  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从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中提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全省各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配备题库或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清样,国家题库和省题库没有的工种试题,由申请鉴定单位按命题要求提供专业技术知识试卷和操作技能试卷各两套及电子版,并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附件二),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进入题库,供制卷使用。国家统一鉴定试题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

  3、阅卷(检测)评分

  部、省属单位的专业技术知识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集中阅评,各市、州、县(区)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集中阅评,通用工种的试卷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阅评。

  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测评,部、省属单位由各鉴定所(站)按要求组织测评。

  二、鉴定安排

  2006年度全省各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安排在每月第二个星期六进行,提前15天完成申报工作。全省技工学校计算机统考工作安排在5月和10月,艺术类八职业统考时间和方案另行通知。秘书、物业管理员、公关员、营销师(推销员)、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师等职业资格鉴定按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的统一时间进行(附件三),提前40天完成申报工作,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附件四)。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提前30天完成评审材料上报工作,综合评审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区)鉴定中心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按照(鄂鉴指[2005]4号)文件执行。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项均及格的考生,可获得国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综合评审采取论文答辩或书面答辩方式,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附件五)中的要求执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综合评审文章撰写要求仍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心理咨询师职业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和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424号)附件4的规定执行,考生必须提交两篇文章,包括案例报告1个,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1个,具体题目可自行拟定。

  三、证书管理与核发

  1、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五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省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五级、四级职业资格以及全省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评和证书核发。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集中阅卷后的《鉴定成绩单》和各鉴定所(站)填报的《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登分表》(附件六),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签字盖章,认定成绩,打印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时,应查验《学籍注册表》。

  2、全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有关鉴定单位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实行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成绩登分以及证书号生成全过程计算机管理。各市、州三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须提供理论和操作成绩及以及个人申报表,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认定后核发证书。

  市、州、县(区)可按月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购领五、四级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上报上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和证书数据,以便证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各市、州、县(区)在购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时未上报上月证书数据的,省鉴定中心将不予发放空白证书。

  3、根据《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和《关于加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3]113号)文件规定,全省所有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核都必须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行业核发的证书须加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印章后才能在社会上流通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未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将不能进入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网的证书查询系统,也不能享受省有关政策和待遇。

  四、工作要求

  1、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02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关布2003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4]25号)精神,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2、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加大质量督导力度,实行质量督导制度,同时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一起对市、州、县(区)和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进行全省范围的大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开展针对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项劳动监察,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影响,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覆盖面。

  3、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部属鉴定单位要尽快制定本地、本单位2006年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切实做好200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工作中遇有问题,可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办 公 室:027-87262381

  省直考务部:027-87262378

  地方考务部:027-87262380

  技术开发部:027-87339857


  附件:1、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

     3、2006年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安排表

     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5、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6、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登分表

     7、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料征订单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  话:(010)84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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