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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对基金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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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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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

、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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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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