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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流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1、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信函或其他书面方式举报。
2、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
、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3、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5、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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