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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工商联:

  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推动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合作推动就业与再就业


工作协议》要求和三方2006年工作安排,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定于2006年4月10日至16日在全国100个大中城市(名单见附件)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和主题

  活动名称:“2006民营企业招聘周”(以下简称“招聘周”)。活动主题:发展民营经济,落实扶持政策,开拓就业天地。

  二、活动方式

  “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由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总工会和工商联共同组织,以鼓励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组织农民工进城就业为重点,以收集用工信息、举办招聘活动为主要形式,在全国各地开展。

  三、活动内容

  (一)收集整理用工信息

  在开展招聘周活动前,以各地工商联为主,三方相互配合。以全国100个大中城市为重点,收集当地民营企业提供的岗位需求信息,及时汇总并提供给三方所属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

  (二)集中开展招聘活动

  以三方所属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集中一周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全国100个大中城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岗位信息。同时,可组织部分职业培训机构进入招聘现场,为有意委托培训的民营企业和有意参加技能培训的求职者提供培训服务。

  (三)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

  要将招聘周活动与宣传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起来。在招聘周期间,同时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印发宣传品、摆放展板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现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四)及时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要将招聘周活动与推动落实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起来。在招聘周期间,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采取集中办公等方式,为广大民营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项服务。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兑现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当时兑现不了的,要限期落实到位。

  (五)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招聘周期间,要对参加招聘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方面进行指导,将招聘录用信息向劳动者进行反馈,并为他们提供劳动争议等法律援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将招聘周活动作为推动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尽快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总工会、工商联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二)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总工会和工商联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三方的职能作用与各自优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各级总工会要重点做好招聘周期间下岗失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好民营企业的岗位信息提供工作。

  (三)精心组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于3月5日前将本次活动的三方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和电话,上报劳动保障部。各地工商联要力口快组织民营企业空岗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民营企业空岗信息等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工商联。招聘周活动具体安排将于3月25日前印发各地,请各地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注重效果。对于参加招聘周活动的民营企业,各地劳动保障、总工会、工商联要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权益保障、政策落实等服务。要通过就业跟踪卡等形式,跟踪了解招聘周中签订就业意向协议求职人员的最终就业状况,以确保招聘周活动效果。

  联系单位: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84208453 84208454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68593203 68593229

  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65232592651--38827

附件:全国100个大中城市名单

  全国100个大中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天津市

  3.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秦皇岛、保定

  4.山西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

  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赤峰、满州里

  6.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

  7.吉林省:长春、吉林、四平、通化

  8.黑龙江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

  9.上海市

  10.江苏省:南京、常州、无锡、南通、徐州、苏州

  11.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舟山

  12.安徽省: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安庆

  13.福建省:福州、厦门、南平

  14.江西省:南昌、赣州、宜春、新余、萍乡、九江

  15.山东省: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

  16.河南省:郑州、开封

  17.湖北省:武汉、襄樊、鄂州、宜昌、黄石

  18.湖南省:长沙、株洲、衡阳、常德、湘潭

  19.广东省:广州、深圳、湛江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桂林、柳州

  21.海南省:海口

  22.重庆市

  23.四川省:成都、攀枝花、绵阳、南充、宜宾

  24.贵州省:贵阳、六盘水、遵义、安顺

  25.云南省:昆明、玉溪、个旧

  26.西藏自治区:拉萨

  27.陕西省:西安、宝鸡、汉中

  28.甘肃省:兰州、白银、金昌

  29.青海省:西宁、格尔木

  3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石嘴山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

来源: 培训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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