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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作为干在实处努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干在实处,使我市劳动工资工作呈现稳步推进、综合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注重管理创新,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基础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工作的基础和源头。近年来,我们坚持“舆论先行、政策引领、技术支持、管理推动”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管理的宣传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
(一)舆论先行,注重劳动合同政策宣传多样化
一是开展多层次政策宣讲。成立了劳动合同政策专家宣讲团,首先对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再由他们对所属街道、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市共培训4000多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增强了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意识,提升了全市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二是开展多形式入户宣传。针对我市不同区域的不同经济类型,开展了“三走进、三服务”活动。如,对楼宇经济发达的市南区,逐楼逐户做工作,使香港中路97栋写字楼内5800户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随后,我们及时推广了“香港中路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一条街”的经验,深入1800多户建筑、餐饮企业,为20多万名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三是开展多方位媒体宣传。每年投入120万元宣传经费,在报纸、电视、电台上开设劳动保障宣传专栏,宣传劳动合同方面的案例、政策问答2000余条次。借助数字电视的平面优势,开设了“数字劳动保障”政策专版,市民坐在家中就能查询劳动合同政策。依托互联网,经常开展“劳动合同网上对话”活动,为企业、职工解答问题1万多人次。近年来,随着宣传的逐步深入,我市因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呈持续下降趋势,2005年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比2003年减少了30%。
(二)政策引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化
一是积极协调国税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劳动合同签订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政策。把税收的杠杆作用引入劳动合同管理,凡订立劳动合同并备案的用人单位工资支出,可按合同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据实列支;未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工资,不得税前列支,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改革劳动合同鉴证办法,打破行政区域和分级管理的限制,企业就近免费办理备案手续。2005年劳动合同备案率比2003年提高了7%。三是细化劳动合同文本。先后制定了建筑业、餐饮业农民工合同文本、协保人员聘用协议文本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文本,使各类用工形式有了书面凭证,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2005年,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全市各类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比2003年提高了12%。
(三)技术支持,推进劳动合同管理信息化
一是实现了市、区、街三级合同管理系统的纵向连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动态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情况,并定期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措施。二是实现了就业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三大平台的横向连接,将办理就业手续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合同管理,实现了三大业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三是建立了网格化监管体系。采集并录入网络监管系统3.6万户企业信息,按区域划为412个网格,在街道(镇)成立了97个劳动监察中队,在市内四区聘请了120名劳动监察协查员,对每一户企业落实了监管责任,通过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检查和信息采集等形式,时刻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四)管理推动,促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
一是实行诚信评价制度。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标准》,对企业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并分为A、B、C三个等级进行评价。A级企业两年内可免予劳动年检和日常检查,对C级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目前,有177户企业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118户企业被列入C级进行重点监控。二是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对市、区、街明确劳动合同管理职能,建立三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按照工作区域层层下达指标,对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协商覆盖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完不成目标的,年终先进评比一票否决。三是实行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制度。把每年的3月和10月定为劳动合同专项检查月,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方式,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行为,责令企业补签劳动合同累计达21万人次,对成绩突出的100个单位和230名个人联合市人事局给予了表彰。
二、注重机制完善,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对协调劳动关系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有效路径。近年来,我们坚持点面结合、规范运作、督导并举,积极推进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5827家,覆盖职工119万多人,其中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2906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219份。
(一)坚持点面结合,着力提高企业和职工对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一是实施难点突破。在推进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我们紧紧抓住企业经营者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会同工会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反复沟通,逐户与企业经营者“面对面”对话,提高外企协会和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同时,组建了宣讲团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调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使集体协商意识成为职工的主流意识。二是注重典型引路。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让成功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介绍做法及效果,现身说法,增强其他企业对集体协商的认同感。三是开展“预约活动”。2005年,我们会同工会、企联等部门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预约活动”,动员企业工会组织主动向企业经营者提出集体协商预约,以此推进面上工作、扩大建制面。活动开展以来,全市180多家企业工会向企业行政方提出了集体协商预约。
(二)坚持规范运作,着力提高集体协商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一是规范标准。为给集体协商提供科学依据,我们每年对全市不同行业的3600多户企业的工资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当年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水平。近几年,我市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均保持在12%以上,2005年发布工资指导价位310个、劳动力市场即时交易价位106个,基本涵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8大行业。二是规范内容。要求企业必须把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等作为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把计件定额单价作为协商内容,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不规范和存在故意压低、克扣工资的企业,在协商时明确解决办法。三是规范程序。协商双方可随时提出协商书面约请,对方必须在20日内给予答复并开展协商,做到有约必践;协商双方要在协商前向对方提供有关集体协商的材料,做到心中有数;集体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集体协议要在本单位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三)坚持导督并举,着力提高集体协商的签约率和集体协议的履约率
为提高协商签约率,我们重点在“导”上下功夫。成立了由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联、有关部门和各方代表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下设三个调研组,主要承担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劳动定额、企业工资调整、劳动力市场价位四项评估任务,指导全市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建立了由1000多名集体协商指导员组成的专家库。一旦了解企业有开展集体协商的意向,即到企业对协商代表确定、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协议签订进行现场指导,促使协商双方对焦点、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多年来,我市集体协商签约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为了提高集体协议的履约率,我们重点在“督”上下功夫,会同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定期了解履约情况,对每一户企业签订的集体协议建立动态管理台帐。一旦协议确定的重要利益条款进入执行期,即深入企业监督执行。同时,定期召开座谈会,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协调解决。我们还要求签订集体协议的企业,必须同时成立由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为主体的履约监督小组,重点对企业行政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市三方会议成员单位报告。通过多方式督导,多年来全市集体协议的履约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
三、注重标本兼治,有效解决国企欠薪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难点问题
和谐劳动关系的要害在利益和谐,而影响利益和谐的关键是工资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几年来,我们按照企业自筹资金、资产经营公司调剂、政府政策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做到了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和清欠措施“三个到位”。在2003年底,我市有效解决了国有企业历史欠薪4.53亿元。
(一)组织领导到位
为掌握国企欠薪的真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深入到企业一线调查研究,明确要求在2003年底前“一天不拖、一户不漏、一分不少”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欠薪问题,并将此列为2003年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分管市长亲自组织制定清欠方案,直接负责国企清欠的协调工作,并建立起清欠联动工作机制,由市劳动保障局、国资委、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同时,各区、市政府也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出本区、市的清欠方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了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责任分解到位
为避免清欠联动工作的推诿扯皮,我们又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目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清欠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日调度制度,动态掌握清欠进展情况,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市国资委、建委分别负责工交、商业、建筑企业的清欠工作,加快企业改制和劣势企业退出步伐;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时向企业拨付清欠资金;市规划局负责汇总企业变更土地性质的情况,制定操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和拍卖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与考核,每月通报全市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纳入当年政府绩效考核。此外,对欠薪企业法人和总会计师实行了不能晋升职称,不能增加薪金、不能评选先进、不能购车置房、不能出国考察的“五不”禁令,有力推动了国企清欠工作的开展。
(三)清欠措施到位
为确保清欠工作做到标本兼治,不走过场,我们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和措施。对有清偿能力的欠薪企业,采取盘活资产、租赁厂房、回收货款、执法清欠等方式,有效清理欠薪1.4亿元。对不能依靠自身能力进行清偿的国有企业,尤其是无资金、无厂房、无设备的“三无企业”,采取了政策帮扶筹资清欠的方法,在市财政局设立资金专户,建立“资金平台”,对所有国有企业土地变现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调剂使用。资金首先用于清理土地变现企业的欠薪、职工分流安置等工作,“三无企业”、不具备土地出让条件和土地进入储备中心但尚未变现企业的欠薪,经市劳动保障局、国资委、财政局审核批准,可从“资金平台”借款解决,此举有效清理欠薪3.13亿元。在清理历史欠薪的同时,我们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市企业欠薪报告制度》、《青岛市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报告制度》和《最低工资保付户制度》,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国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避免了国有企业形成新的拖欠。
四、注重规范运作,稳妥推进国企改革进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近年来,我们坚持“依法规范、有情操作”的思路,采取“事前指导、事中审核和事后督查”的方法,始终把握好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程度,保持了国企改革中劳动关系的平稳调整。2004年以来,审核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破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共222户,涉及职工9.5万人,核准安置费18.5亿元。
(一)完善政策、分类管理
我们在国企改革劳动关系处理中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稳妥推进的原则,坚持企业改制改组、结构调整与人员分流、理顺劳动关系同步配套实施。一是规范了职工分流安置操作程序。企业改制调整方案必须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职工安置工作不落实的,不予批准改制和调整。二是区别不同企业制定相应的分流安置办法。对兼并联合、组建集团的优势企业,鼓励其积极吸纳原企业职工;对关停、破产等困难企业,鼓励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对职工进行转岗分流。三是理顺了改制企业各类人员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原则上要全部接收改制前的职工,重新签约期限不得低于未履行完的期限;对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条件的职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全市30多万国有、集体企业富余职工实现了有序转岗分流。
(二)严格把关、公正透明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重点把好“三关”:一是方案审核关。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停止实施改制、破产。二是公示监督关。要求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在企业公示五天以上,凡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改制、破产。三是费用审查关。制定了困难企业土地变现资金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拨付程序等规定,对企业职工的各项安置费用公开审核标准和程序,均需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我局政务办理大厅统一受理。审核通过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费用核拨手续,劳动、财政部门对职工安置费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安置费用安全到位,并足额用于安置职工。
(三)跟进服务、加强指导
对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积极跟进服务,确保职工各项权益得到落实。帮助企业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工资分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劳工人员及时开展业务培训,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对改制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备案等进行全程服务、逐户现场办公。通过跟进服务,我市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4年以来,没有发生过集体访事件。
各位领导,我们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仍有一定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先进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创新思路和办法,不断提高劳动工资工作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找准定位抓好载体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协商工作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在过去的一年,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劳动保障工作中心,抓住机遇,积极创新,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工资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现根据本次工作座谈会的要求,重点就我省劳动合同和集体协商工作情况作一汇报:
一、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为抓手,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能力建设
现阶段劳动关系的运行状况表明,仅仅依靠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律、自治难以适应市场化就业的要求,适度的政府管理手段不能缺失。围绕“管什么”、“怎样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必须重视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其抓手就是着眼基础建设和基层建设,推进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为此,我们于2004年初在全省启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目前大多数地区已进入劳动合同数据信息初始化阶段,进展快的地方已实现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市县两级联网,资源共享。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抓立法保障。2003年,我们在参与制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时,提出了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建议,得到了立法部门的有力支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书面报告制度刚刚启动,且建设周期长,投入力量大,但有了立法规定的支撑,工作推动力度明显不一样。今年,我省已明确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建设作为对各地劳动保障工作综合考核的项目,通过与金保工程一体化建设,力争年内网络化申报方式在苏南地区全覆盖至县,其他地区全覆盖至市。
二是抓制度建设。为保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初制定了《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对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实施要求、操作流程、办理手续、发展方向等进行具体规定。要求各地在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的同时,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条件,加强相应网站建设,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运用电脑、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通过交互式服务进行数据归集和管理,指导和方便用人单位履行书面报告义务。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号码;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
三是抓工作试点。为确保书面报告这一新制度开好局起好步,2004年,我们选择在工作基础较好的苏州市先行试点,摸索经验。根据我们的要求,苏州市研究开发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设计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计算机管理程序,以职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识别号,报告内容除采集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信息外,还适当增加了服务期、竞业限制等项目,以及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代表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事项的信息,同时设定关联信息提示,便于上下左右快速检索、对比查证。目前,该市已有123万份劳动合同完成录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初步发挥作用,改变了原来劳动合同“推进无载体、监控无抓手”的局面。如信息预警提示功能,对企业普遍存在劳动合同年底集中到期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提前通知企业及时续签合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再如数据连接比对功能,可防止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任意跳槽、无序流动。
四是抓开发利用。在设计书面报告制度之初,我们就对如何使用报告信息进行了思考。我们认为,书面报告制度不能满足于单纯的数据采集功能,要重视对用人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的分析研究和深度开发,拓展使用领域,最大程度地为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随着书面报告制度的推进,我们的工作重点已逐步转移到书面报告制度如何与其他劳动保障工作的有机结合上来,如在就业规划和失业登记、有序调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行为、确认用人单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劳动者退休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扩面、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引导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书面报告制度真正成为服务于劳动关系调整乃至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平台。
经过两年来的实践,我们感到,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状况,做到“胸中有数”,更好地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工作力量,提高整体工作特别是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我们建立劳动关系预警预测和事先防范制度,把工作防线前移,抓倾向,抓苗头,遏制当前劳动关系矛盾的高发态势;有利于我们适应职能转变要求,依托制度安排,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运行效能,从现行的注重事后调整转向注重事前、事中调整,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以工资协商要约行动为切入点,不断提高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运行质量
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应当借鉴的有益经验。在推进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因时而动,注意实际效果。2005年初,我们确立了“以要约行动激活工资协商,以工资协商带动集体协商”的思路并付诸实施,由于主题突出,措施到位,为实现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新突破和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我省集体合同签约总数已达到164226份,涉及职工877.71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6.9%和16.71%,其中订立工资集体合同42018份,覆盖企业95858家。回顾2005年的“要约行动”,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以服务大局为目的。从我省情况看,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状况和收入水平与企业效益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相称,在部分企业甚至存在着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的现象。这一问题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也促使我们去研究解决。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富民强省”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后,我们积极行动,围绕大局调整工作部署,发挥职能作用,旗帜鲜明地推动各类企业广泛开展“要约行动”。通过进行工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动企业构建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增长机制和监督机制,使企业的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职工,以职工工资增长拉动富民目标的实现。由于定位正,切点准,“要约行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全省13个省辖市全部下发了专门文件,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将推进工资协商与当地富民发展战略、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有机融合,共同推进。如扬州市政府把工资协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由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凡应建未建的企业不得列入A级诚信企业评选范围,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先进的评选。
二是以地方立法为依据。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心下,我省积极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2004年出台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这两部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覆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体系框架,使这项工作更具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2005年,我们还与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工资协商的通知》,并共同提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这些规定为我们组织要约行动,开展工资协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支撑。
三是以主体参与为特征。要约行动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他们的要约意识和谈判水平是要约行动成败的关键。为此,我们多管齐下,第一,以“劳动保障法规落实年”活动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普及活动。通过集中组织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月(周)、接受新闻媒体访谈、设立热线电话和网上在线咨询、开办专题培训班、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专项视察等,积极营造适于要约行动的社会氛围,增强协商双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二,加强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针对工资协商政策性、专业性、艺术性较强的特点,指导各地普遍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工资协商指导员,主要承担对协商双方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或者直接受聘担任工资协商代表、协商顾问等职。第三,切实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协商代表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综合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
四是以三方机制为平台。要约行动是我省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成功合作的又一结果。早在年初,省三方会议就对要约作了具体部署和安排,要求各级三方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排出工作措施,调度人员力量,在调研、部署、培训、选树典型、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做到“思想合一,力量合成,工作合拍”。其中,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并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指导企业拟定合同文本,协调双方利益诉求;对工资协商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拒不配合工资协商要约或不履行工资协商合同的违法行为,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评比、专项执法活动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工会的职责主要是搞好社会发动和宣传,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培训;把工资协商目标与全年工作考核相结合,增强基层工会要约主动性;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协商合同草案和听取履行情况报告、公布合同内容、履约责任考核等制度。经贸委(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对没有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的企业,通过示范引导和氛围创建,逐步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响应要约行动、开展工资协商的积极性;对已签合同的单位,通过工作联系和跟踪服务等,指导企业提高履约意识和履约质量。
五是以实践创新为亮点。首先,要约行动催生了诉求新变化。职工的要约诉求转向“有质量”的工资增长,针对平均工资增长下掩盖职工工资不增长、少增长的现象,要约内容开始关注劳动定额、劳动标准的确定,以防止工资增量部分偏离一线职工,向少数人集聚。如南京市六合区在服装行业开展了工时工价指导标准的行业集体协商,工时单位计算至秒,工价单位计算至分,有利于职工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次,要约行动催生了工作新构架。工资协商工作涉及面广,集成度高,许多地方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强势推进、政策大力扶持、人大政协督办、三方协调联动、企业依法实施”的齐抓共管格局,有力地推进了实际工作。第三,要约行动催生了实践新成效。为了让工资协商在面广量大、情况不一的企业“生根开花”,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及增量分配问题进行工资协商;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工资协商;对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工资协商;对职工人数较少、工会力量薄弱的企业,可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协商加以有效覆盖,由于协商内容贴近实际,有的放矢,有利于协商双方“坐得下,谈得拢”,也为下一步履行合同奠定了良好基础。2005年末,统计部门对全省千家企业万名职工的随机调查显示,工资协商内容完全履行率达到55%,部分履行率达到32%;工资增长幅度低的在5%左右,高的超过30%;60%以上的职工和企业感受工资协商有作用。
有起步才有进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和工资协商要约行动作为新的实践,都有待在探索中完善,在发展中成熟,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继续加快创新步伐,加大落实力度,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江苏作出努力和贡献。
创新机制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组织形式、生产经营方式、产权结构、投资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这些变化引起了企业工资分配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引发了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近几年,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据统计,目前在我省流动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为2300万,其中75%为农民工;2001年到2004年期间,拖欠克扣工资违法案件数量以年均28.81%的速度增长。可以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一度成为一种痼疾,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已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初步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5年,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共为120.23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1.8亿元,案件增长率同比下降31%,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下面,我根据大会的安排,简要介绍我省这方面的工作情况。
一、坚持立法先行,制定地方性的工资支付法规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工资分配的主体,企业享有完全的分配自主权。但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劳资失衡的情况下,加快立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规则,尤为必要。
1996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对经营者欠薪逃匿、企业资不抵债等情况下拖欠职工的工资进行先行垫付,解决了职工欠薪后的基本生活问题。2001年,珠海市出台了全国首部工资支付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了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管理,变拖欠工资问题的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2004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省里经过大量的研究,在总结三个特区法规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月19日公布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明确了工资定义,解决了长期以来亟待解决而又未能解决的劳动标准问题;二是对实行发包、分包、转包的建设施工单位规定了连带垫付工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了欠薪行为;三是建立了工资支付预警制度、举报制度和用人单位诚信制度,有利于对拖欠工资的单位实行监控;四是对用人单位规定了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本地区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有利于打击“拖、赖”现象;五是对违反工资支付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加大了处罚力度。
今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和省总工会已联合制定了《2006年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加快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数额,强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把新开工项目资金审查关,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在批准开工前,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被纳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的企业,不按规定设立专户或预存工资保证金不足的,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暂停办理其有关业务。
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
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了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南海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江门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宝安区《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办法》等一批地方政府规章先后出台,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在全省各地广泛建立并得到较好的应用。目前,我省各地实行“工资监控”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电子信息化监控
具体做法是:建立工资监控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系统客户端一直延伸到村委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求列入监控范围的企业每月按规定和要求上报工资发放表及有关资料,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对存在欠薪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可以说是“方寸之间,全局在胸”。这种监控模式主要应用于我省部分信息化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如广州、佛山等部分地区。
(二)人工网格化监控
具体做法是: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托街道、乡镇、村居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由企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或工资监控员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情况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形成一个覆盖全面、不留死角的监控网络。这种监控模式主要应用于我省劳动保障管理架构比较完善的地区,如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等部分地区。
(三)实施分类监控
具体做法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所掌握到的情况,以不同标记区别显示企业工资发放的不同情况,从而反映出企业工资支付信誉度,对信誉度差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如深圳市宝安区实施的“红、黄、蓝、绿”四级监控机制,其他部分地区实行的“五星级”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评价监控制度。
(四)重点企业专人监控
具体做法是:对曾有拖欠工资行为或新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进行专项登记、专人监控,并要求按月上报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目前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普控”有困难的地区均采用这种做法。
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是一项细致又复杂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这项工作的质量。我省在具体做法上,主要抓五个环节:一是配备专职人员。各企业主管单位或村委会配备专人负责所属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基础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初审工作。二是统一企业上报资料格式。企业按统一格式和要求上报工资支付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三是统一企业上报资料时间。规定企业每月按固定时间上报上月工资支付表及有关资料。四是规范操作流程。实施监控预警制度的地区统一“企业工资监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授权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实行监控。五是突发事件处理。企业主管部门、村委会、镇劳动保障机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任何一级接到工人举报、投诉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都要在第一时间进入企业进行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过工资监控系统进行报告。
目前,我省已实施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的地区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发生率都出现不同程度地下降。如广州市天河区2004年仅发生1宗群体性事件,劳资纠纷较之2003年下降了19.1%。
三、坚持严格执法,开展“零欠薪”和劳动保障维权“雷霆行动”
为及时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实现“两节”期间“零欠薪”的工作目标,确保农民工都能拿到工资返乡过年,去年10月底至今年春节前,我省组织开展了“零欠薪”和劳动保障维权“雷霆行动”,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重点解决热点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执法效果。
(一)宣传动员,营造打击欠薪的浩大声势
联合新闻媒体,举行启动仪式进行宣传动员。从2005年11月到12月,由分管厅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与广东“政风热线”直播节目,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进行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答疑并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配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深入用人单位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巡回讲座,提高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通过宣传,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营造良好的检查执法环境。
(二)畅通渠道,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工地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广州市实现了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与“110”联动,深圳市启用了10条市、区欠薪举报专线电话,珠海市开通“12333”24小时劳动保障咨询投诉电话,都做到每天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2005年,全省共接受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85.62万宗,涉及人数127.35万人,其中工资支付问题占总量的33%,办结率达100%。
(三)强化执法,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展开“地毯式”排查。在第一阶段,组织企业开展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活动,全省组织了4.1万户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欠薪单位主动为19.4万名农民工补发工资1.29亿元。在第二阶段,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工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根据工资支付监控、日常排查和受理举报投诉所掌握到的情况,深入企业现场和建筑施工工地检查工资发放情况。全省共检查了7.9万户用人单位,涉及农民工659万人,为34.4万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3.08亿元。
(四)社会公布,曝光欠薪违法行为表彰守法诚信单位
我省通过新闻媒体,既曝光欠薪违法行为,又公开表彰守法诚信单位,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行为。2005年,我省建立了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并于2005年9月22日召开了首次新闻发布会,公布第一批20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企业,其中属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有16家。之后,各地按规定又向社会公布了34家重大违法用人单位。公开曝光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迫使违法用人单位加快整改。同时,由我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组成的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开展了首届广东省百家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评选活动。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参保率为主要考核指标,评选出了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等100户先进企业。深圳市对特区成立25年来无欠薪的100家企业进行了公开表彰和宣传。在企业界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四、坚持机制创新,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
在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地区,“恶意欠薪”问题比较突出。很多企业长期拖欠员工工资,部分企业甚至采取突然整体搬家、“逃厂”等方式恶意逃避、拖欠员工工资。一些企业员工采取围堵老板住处、封厂、堵路、组织大规模上访请愿、围堵党政机关等方式来达到讨薪目的。恶意欠薪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门虽然积极运用监察、仲裁等手段为员工追讨欠薪,但由于缺乏强制性措施,且法定处理周期较长,难以迅速有效解决问题。在解决这一突出问题的探索研究过程中,深圳市先行一步,有了较大的突破。
去年底以来,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积极行动,充分运用法律,开展打击“恶意逃薪”专项行动。深圳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经过整理的辖区内有关欠薪企业的情况移交给公安机关,排查、确定“恶意逃薪”的重点对象。公安机关在此基础上对逃薪企业深入调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及时立案,并果断出击,组织警力奔赴各地追缉抓捕。截至目前,共抓获9名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他们在2004和2005年间,分别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多万元。2006年1月12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打击恶意逃薪、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公开处理大会”,8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到会场公开执行刑事拘留。深圳市用刑事手段参与解决企业恶意欠薪问题是全国首例,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从目前情况看,此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深圳市在今年的春节前未发生一宗因欠薪到政府部门投诉的案件。
我厅深入总结了深圳市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全省加以推广。2006年3月21日,我厅通过视频系统向全省各市劳动保障局做了“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的动员讲话,提出了工作要求。3月30日,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全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打击“恶意逃薪”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为期三个月的专项行动进行了具体部署。目前,全省性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逃薪”专项整治行动正在有序进行中。
回顾一年多来的工作,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农民工工资清欠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形成合力。我们必须既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创造性地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立法步伐紧跟时代需要,监控机制防患于未然,加强执法积极维权,公众监督强化社会责任,这些都是我们取得初步成绩的保证,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同时,我们也深感我们的工作与劳动保障部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许多兄弟省、市、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工资监管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全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探索实践,我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有力维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我省的主要做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向部领导和与会同志做一汇报和介绍:
一、立法先行,领导重视,保障劳动合同制度顺利推行
(一)建立劳动合同专项立法,出台《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加强劳动合同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劳动合同专项法规,在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加快立法进程,经过努力,2003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政府令第168号)。《规定》立足《劳动法》,对《劳动法》原有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有效的解决了我省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了我省劳动合同管理的立法层次,进一步规范了劳动用工行为,完善了我省劳动合同制度体系,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关注,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适应近几年来劳动关系急剧变化的客观形势,《规定》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列入了立法日程,借助《劳动合同法》即将制订出台的契机,《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列入省人大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已基本形成,各项立法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有望今年内正式出台。
(二)提高新形势下对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各种所有制经济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经营形式,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劳动关系运行的市场化,要求劳动关系合法化、规范化、合同化。由于劳动关系的这些变化以及企业改革力度加大,社会转型加快、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等诸多原因,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合同内容不平等、不完备、不合法)仍然存在。近年来,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发,甚至发生群体事件,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我们充分认识到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协调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而且紧迫的任务,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负有重大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做强、做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的需要;是促进企业与自然、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取之于社会,回报于社会的社会责任;是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需要;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创新体制,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去年我们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湘检查我省《劳动法》执法情况为契机,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劳动法》实施情况大检查,其中将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了各级政府和领导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三)成立政府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组织机构
针对当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和省人大提出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省政府于今年元月份印发了《对〈劳动法〉执法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意见》(湘政办函〔2006〕25号),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并将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湖南省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省委宣传部、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公安、工商、税务、民政、法院、监察、国资委等部门及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州)政府参照省政府做法,积极准备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二、创新方式,强化措施,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了“湖南省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界定了各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通过召开联系会议、组织调研督查、信息交流等形式定期分析推进劳动合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并共同抓好落实,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机制,达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目的。
(二)全盘规划,稳步推进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正式启动了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制订了《湖南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将2006年确定为全省“劳动合同管理年”。按照“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全面规划今后三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实行以季度为单位分解三年各项工作任务,分阶段确定具体的目标,将工作量化落实到每个月,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考核、奖励机制,通过加强指导、强化政策、动态管理、典型引导和检查督促等有效手段,使推进劳动合同工作在全省形成“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评比”的工作格局,争取到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成为规范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确定劳动待遇、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
(三)典型引路,以点带面
在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为增强工作实效性,政策制订更有针对性,达到“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工作效应,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均有针对性的选择了一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有影响力的企业,作为本地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联系示范点单位,省、市(州)、县(区)三级联动,通过深入联系示范点单位开展政策调研、业务咨询、现场指导等形式,一方面帮助单位完善本企业的劳动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另一方面通过掌握基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完善现有政策,有效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联系示范点单位达到221家,涉及13个主要行业,企业职工达20余万人。
(四)强化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政府指导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2005年底,我们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年初下达目标,按季通报情况,半年组织督查,年终严格考核。并向各级政府提出了2006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4个指标,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集体企业达到92%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达到80%以上,私营企业达到50%。并通过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为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如株洲市采取“地毯式”清查方式,对本市所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联系机制,发现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效果明显;岳阳市通过充分调研,制订启用了《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管理手册》,定期检查并做好登记,将《手册》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在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依据,一方面促进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另一方面确保了社会保险参加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准确,有效解决了当前社会保险扩面难和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益阳市实行“五险合一”征缴,把劳动合同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必备前提,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提升。
(五)突出行业特点,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为指导、规范全省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针对我省劳动合同文本存在的问题及几个主要行业的特点,2004年年底以来,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多方征求各企业、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调查、修改,于2005年6月制订出台《综合性劳动合同书》、《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书》、《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书》、《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书》、《娱乐、酒店、商业行业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等七个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书示范性文本,形成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体系,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七类劳动合同书各有侧重,各有特色。化工行业是特种行业,因此其劳动合同书更为关注劳动者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权益;矿山、井下行业则突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条款,要求甲方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金融贸易行业因其商业竞争激烈,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条款;娱乐酒店业和建筑业等劳动力密集行业因为拖欠工资、加班加点、不办社保等现象十分普遍,在劳动合同中就突出强调了劳动者在上述方面的权益。各类型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中内容不规范、条款不齐全、形式较粗糙的现象,另一方面详实的条款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护身符,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据统计,截止目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范本40多万份,从源头上预防了劳动合同各种违法现象的产生,确保了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维护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以集体合同带动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效保障,近些年来,我们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与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相互规范、相互促进作用。2005年省政府制订出台《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集体合同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业务指导,总结经验,推介典型,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截止目前,全省共有3万余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管理,营造氛围,奠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
(一)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及相关政策,几年来,我厅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基础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一是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审查备案制度、劳动合同履行检查制度和劳动合同统计分析制度,掌握全省劳动合同基础资料和数据。二是理顺劳动保障业务流程,突出劳动合同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等有关手续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的前提条件。三是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抽样调查表明,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95%的劳动合同有专人负责管理,90%以上建立了劳动合同台帐。使我省的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轨道。
(二)大力宣传,营造维权氛围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有关劳动合同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尤其是2003年《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住《规定》颁布实施的机遇,上下联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一是组织编印了宣传资料,如《劳动合同知识问答》、《劳动合同规定宣传提纲》、《劳动合同规定宣传手册》等30余万份。二是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省厅每年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并通过咨询热线、劳动保障公众服务网站、信访窗口,采用开设专栏、专题、热线,通过以案说法、问题解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披露曝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去年将20几家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在电视、报刊上公开曝光,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三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月(周)活动,全省统一行动,通过现场咨询、组织学习、培训等形式,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法、懂法、守法。通过广泛宣传,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为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执法,开展专项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围绕贯彻实施《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严格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不断加大对劳动合同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建立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的监控制度,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行层层负责,上下联动,对检查中发现有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违法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1995年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违法案件7万多件,补签劳动合同300多万份,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省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省委省政府、劳动保障部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开拓进取,努力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新途径和新办法,为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出新贡献。
因企施策 真抓实干努力做好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工作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作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较大。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相继出现了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针对这种现象,2001年我们对全市的国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调研,掌握了部分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对拖欠工资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建议。市委、市政府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作出了坚决清理企业陈欠、积极防止新欠的决定。经过3年多的努力,历史陈欠清理工作基本结束,新欠得到有效遏制。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千方百计清理陈欠
据2001年6月底统计,我市有624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4.8亿元,涉及职工10.3万人。这些企业集中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贸和餐饮服务业。造成拖欠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困难、停产或半停产。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经历了调查摸底、大规模清欠、深入开展清欠、挖掘潜力清欠、并轨改制清欠、财政借资兜底清欠等6个阶段,较好地完成了预定目标。主要做法是:
(一) 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清欠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大连市组建了市、区(县)两级清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大连市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费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两位副市长出任组长和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总工会等十多个单位组成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区(县)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大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清欠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对清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各责任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新经济裁员、资产变现等形式,挖掘潜力,加快清债步伐,力争在2003年底基本解决企业拖欠问题。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大连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企业是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的主体,必须履行清欠义务和责任;企业主管部门是催办督促主体,必须负起责任确保清欠进度;政府是宏观协调推进清欠的主体,必须加强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有关方面要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政府落实责任制。市政府与拖欠企业所属地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签订清欠目标责任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具体偿还金额、偿还期限等事项,把清欠责任目标纳入各地区及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2、主管部门按分工抓落实。企业主管部门在清欠工作中,履行督办责任。原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商业局分别负责市属工业企业、建筑和房屋开发企业、商业企业清欠工作。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居中协调、重点督办。
3、企业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偿还拖欠工资。全市624户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绝大部分制订了偿还计划,并与职工签订了偿还协议,同时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努力完成清欠计划。例如,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是全国机械制造行业排头兵,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亏损,拖欠职工工资1270万元。2000年初企业调整了领导班子,新领导班子认为,企业要扭亏,首先要扭心,稳定职工队伍,偿还职工工资是当务之急。为尽快偿还职工工资,企业通过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变卖汽车等方式,筹措资金500万元,并采取挖掘内部潜力、开展技术革新,降低成本5000余万元,不但全部偿还了拖欠职工工资,而且偿还了拖欠职工其它费用6600万元。
(三)因企施策分类指导,明确目标统筹解决
大连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了拉网式的摸底调查。在摸清拖欠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因企施策,分类指导,制定出具体的清欠办法: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拖欠额较大的企业,按照《关于严格控制企业工资发放 妥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征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重新计算拖欠额并向职工公示,要求在2003年底前予以基本解决;对于停产半停产有资产的企业,要求其尽快变现资产,转让土地,用于偿还职工债务,变现资产不足时,申请减免土地转让金;对于关闭(破产)无资产的企业,要求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变现所属企业资产,回收资金,集中偿还职工债务。同时,对已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拖欠工资的企业,工资总额逐月核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处罚。
在清欠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给予了有力支持。拖欠工资企业在其转让土地时,市房地产开发办给予优先考虑;在其变现资产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处理;在处理抵押资产时,司法部门兼顾银行和企业职工利益;企业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仍不足以偿还工资的,政府视情况免收土地出让金。
(四)清理拖欠工资,与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同步进行
2001年7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辽宁省用3年的时间,开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实行新经济裁员政策,基本生活保障直接执行失业保险政策。在并轨过程中,偿还职工工资和其它债务同步进行,主要采取了十项措施:
一是优先偿还。如大连市富达实业总公司采取出售闲置资产,变现资产180余万元,优先偿还拖欠并轨人员的工资和债务。二是统一调剂。瓦房店市派出工作组,对并轨企业土地使用权统一规划,统一出售,统一使用资金,首先偿还拖欠并轨人员的工资和债务。三是先行垫付。如市房地产开发办和市建委先垫付资金2400余万元,使三建、五建并轨职工按期拿到所欠工资和债务。四是抵押贷款。如属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的大连油泵油嘴厂,以其资产抵押,向银行贷款,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工资和债务1563万元。五是优惠转让。并轨企业在转让土地和变现资产办理有关手续时,房地产开发办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优惠政策。六是抵债清欠。长海县将2万亩底播海区,5年内无偿拨给并轨人员使用,用租金抵偿拖欠并轨人员1313万元的工资和债务。七是担保偿还。市房产局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大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先期垫付800余万元偿还工资和债务,所剩766万元债务由主管局担保,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偿债协议书分期偿还。八是资产保全。市政府依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决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金纺、瓦纺等8户拖欠并轨人员债务的企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执行,送交人民法院执行并实施资产保全,确保了拖欠的2亿元工资和债务得到偿还。九是地区统筹。对确属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有关地区和部门采取地区统筹的方式,偿还并轨人员工资和债务。十是行业调剂。涉债企业的主管部门采取变现其他企业资产的方式筹措资金,优先用于无能力的企业偿还工资和债务。
(五)主管部门财政借资,兜底偿还拖欠工资
截止2003年12月20日,大连市企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达3.93亿元。在清欠工作进入收尾的关键阶段,市委、市政府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对6户国有并轨企业和36户集体企业,总计拖欠职工工资的3879万元,实行主管部门向财政借资和综合调剂兜底偿还的办法。到2004年9月,市属以下企业历年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目前,余下的6户中省属企业中,已有2户(大连水处理厂、本钢耐火材料),涉及职工700多人,拖欠290余万元全部偿还完;另外4户(瓦房店机床有限公司、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大连船舶生产服务公司、大连爱地公司),将进一步跟踪、指导,督促企业和主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清欠任务。
(六)加强指导与监督,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在大连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清欠办的综合协调下,通过周调度、旬例会、月报表等形式,对全市的清欠工作实施了较为规范的运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定期召开涉债企业协调会,听取涉债企业清欠工作汇报,掌握企业落实偿债计划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进行监查指导,对涉债多,拖欠时间长,清欠难度大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和建议。定期下发清欠工作通知,要求涉债地区和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拖欠企业制定出年内清欠工作计划、偿还办法和清欠工作采取的措施,并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定期召开清欠领导小组例会,研究清欠工作,总结经验,解决对清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的经验,指导清欠工作,使企业清欠工作少走弯路,对工作不力的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新欠
在千方百计清理历史拖欠的同时,大连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努力遏制新欠。一是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对欠薪报告范围、内容、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发生后必须向企业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对欠薪不报的企业,企业职工或工会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005年4月,大连火花塞厂职工代表按欠薪报告制度规定,反映该厂拖欠职工工资。经调查了解,该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民政福利企业,隶属于大连亿德电瓷器具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造成企业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无法保证职工工资的正常支付,2个月拖欠职工工资9.6万元。我们及时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改正。考虑该厂面临的困境,积极配合该厂与上级主管企业协商,借资近4万元,按最低工资标准先行偿还了部分工资,又以厂房和设备出租的租金为来源,制定了剩余部分的偿还计划,同时安排该厂富余人员到上级主管企业顶岗工作,得到了职工的充分理解和真心赞同。二是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并对发薪日、企业的工资分配、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加大监察力度,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常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做到了案案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日常巡察、年度监察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中,实行拖欠工资一票否决制,把拖欠严重的企业通报给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实施社会舆论监督;针对年底拖欠工资突出的问题,市区两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快速查处拖欠工资问题;对个别疑难案件,协助职工通过法律诉讼、资产保全办法,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大连华辉制衣有限公司在2002年1月到2004年1月期间,拖欠124名职工工资27.7万元、各项福利费115.6万元,两项合计143.3万元。劳动保障部门下达《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企业拒不支付所欠职工债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通过资产保全、公开拍卖资产的方式,回收资金偿还了拖欠职工全部债务。
从去年上半年进行的《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情况来看,大连市大规模、整体性、长期化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已经被有效遏制。在这次检查中主要选择信誉等级较低或重点监控企业1628家,涉及职工250726人,拖欠工资仅有10518人,占被检人数的4%;拖欠工资165万元,人均拖欠只有157元。从年度清欠总量看,拖欠势头也大大减缓,按期结案率超过98%。去年共为3.8万名职工追回工资5156万元。其中,为2.9万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工资4700万元。从对拖欠情况分析看,少数经营形势困难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短时期内、拖欠部分职工的部分工资的情况依然存在;建筑领域、个体私营企业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仍较突出;拖欠工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克扣工资,借钱开饷(收取抵押金),超时工作、公休日工作、节假日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靠企业的自我约束,要靠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更要靠政府的制度保障。我们将广泛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在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努力统筹地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努力做好大连市的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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