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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四批理财规划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理财规划师和秘书标准系新修订标准,原标准相应废止;芳香保健师标准系试行标准。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第十四批理财规划师等3个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2-07-03-04 理财规划师(2006年版) 修 订

  2 3-01-02-01 秘书(2006年版) 修 订

  3 4-04-03-06 芳香保健师(☆) 试 行

  

  

  

  注:☆号表示新职业

来源: 培训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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