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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确立创建和谐拉动关系工业园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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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59号)中确定了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一)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园区内企业要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依法履行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二)园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园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园区企业家协会,并积极开展活动。 (四)园区内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五)园区内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六)园区内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 (七)园区内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 (八)园区内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健全,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九)园区内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十)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技出力。 (十一)园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十二)园区内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用人单位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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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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