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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文化供销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6]728号)

  

  

文化部人事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文化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函[2006]218号)、《关于供销合作社行业建立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函》(供销职鉴字[2006]14号)、《关于成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请示》(技鉴考[2006]17号)、《关于在内蒙古、甘肃、江苏建立“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珠宝职鉴字[2006]1号)、《呈批军队军械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军鉴[2006]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15个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62003001至62003015)、1个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90003044)、8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51003197、51003199至51003205)、3个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99003021至99003023)和5个军队军械专业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站(机构编码86093031至86093035)。

  请你们结合实际,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保证鉴定质量,应切实加强对鉴定站的管理,指导各鉴定站自觉遵守鉴定程序和工作规则,严格执行标准。在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指导与支持,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2.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3.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4.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5.军队军械专业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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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培训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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