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业务指南>>>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政策法规>>>国家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现予公布施行。

  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标准系重新修订,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点击下载

来源: 培训就业司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  话:(010)84201114

最佳浏览模式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