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函[2007]360号
关于下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报表和统计临时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要求,为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情况,掌握相关基础数据,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表和统计临时报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报表内容
(一)基金报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报表(表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表2-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过录表(表2-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表3-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过录表(表3-2)
具体表式和指标解释见附件1、2。
(二)统计报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为临时报表,有效期截至到2008年1月31号。在2008年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中将成为我部的正式报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1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财政补助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2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3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续)》(劳社统保险[2007]临3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劳社统保险[2007]临4号)
具体表式和指标解释见附件3、4。
二、填报要求
(一)报送时间
上述报表从2007年10月份开始上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报9月份数据)。
月报报送时间:每月6日前(国庆、元旦顺延3天)
年报报送时间:2008年1月20日前
(二)报送要求
1.基金报表
月报用电子邮件传送,同时报送传真件;年报用电子邮件传送,同时报送纸质原件。传真件和纸质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等必须有本人签名或盖章。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另附文字说明。
2.统计报表
所有统计报表均要求用SMIS5打包上报,同时要求月报用电子邮件传送时报送传真件,年报用电子邮件传送时报送纸质原件。
各省份试点城市在报表中的序号请按照附件5的要求排列。
《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劳社统保险8号)从2007年10月停止报送。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据库,严格按照报表指标定义和填报要求,采集数据并认真组织填报,确保数据质量,按时、准确、完整上报。
各地在报表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时联系。
基金报表联系人:袁辉
联系电话:010-84221658,84211128-4111
传
真:010-84221658,84220718
统计报表联系人:于丛
联系电话:010-84222730,84211128-4072
传
真:010-84222730,84222918
附件: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表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报指标解释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临时报表
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临时报表指标解释
5. 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 劳动 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报表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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