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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将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纳入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畴,也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和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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