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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2号),并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8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51元。 本次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实际金额配偶低于591元/月、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43元/月的,分别调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二、自2009年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以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当年抚恤金调整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逐年予以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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