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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97号)

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39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980元的,调整到98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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