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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的有关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公民身份号码按照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生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决定》还规定“公安部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产业、卫生、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保险、民航等公民身份号码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确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系统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不再使用‘社会保障号码’和‘居民身份证编号’等名称”。
我国是从1984年开始逐步为公民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在该证上设有“编号”一项。当时规定了“编号”为15位数字码,并给出了确保该项指标在全国唯一的编制方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1643—89《社会保障号码》,该标准规定为我国公民每人赋予一个唯一、不变的法定号码,前15位为本体码,其编制方法与《居民身份证》“编号”相同,第16位为校验码。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国家标准《社会保障号码》进行修订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将该标准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原15位本体码升为17位(增加的2位是将原2位的年号升为4位),第18位为校验码。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于1999年1月19日公布1999年7月1日实施。
这样,不论劳动就业,还是社会保险业务,都要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
信息系统中必须存在主关键字,它是一条信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唯一标识。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大量存放有个人的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和保障信息等,因此,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系统中个人的唯一标识,不仅是国家强制的,而且也是合适的。尤其是在跨省、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只能依靠这一关键字。由于有了这个唯一的查询代码,系统就可以为个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同时,这个代码是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因此,公民身份号码的使用就为工作变动人员的保障接续以及异地养老等需异地办理的劳动保障业务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因此,我们强调各地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时,一定要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主关键字,至少要作为交换信息的主关键字。否则,在将来进行跨系统的联网或跨地区的信息交换时,将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
目前阶段,公民身份号码仍有重号、错号和一人多号等现象,这是我们在发展中应当配合公安部门不断纠正的地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可能避免重、错号的使用,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有关错误,否则会带来以后工作的被动。如在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准备工作中,应核实公民身份号码的重号、错号和多号的现象。如果将重、错号的卡发出去,一方面没有形成对持卡人的尊重,另一方面必然会带来未来换卡的开销。建立完整正确的个人信息库,是顺利发卡,有效用卡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对于原信息系统中已经建立起来的识别编码,可以作为过渡措施保留,限于在本区域范围内应用。但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应用,只能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的唯一标识。
对于新建系统,要直接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的唯一标识和主关键字,如果尚有不能解决的重、错号问题,建议以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联合检索的方式解决。
目前阶段,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以用公民身份号码联合姓名一起作为个人身份的唯一标识,以解决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的重、错号问题。
总体上讲,公民身份号码的有效使用是信息系统有效利用的关键要素,各地应加强对公民身份号码的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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