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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62号)和《2005年金保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各项示范建设任务的完成,我部决

定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估工作的目的

  1.进一步明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2.切实规范、指导和推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3.总结和推广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取得的经验。

  二、开展评估工作的安排

  1.现状自评

  20056月,各示范城市要根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的内容,结合各自建设方案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建设现状逐项进行自评,填写《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以下简称《记分表》,见附件2),写出自评报告,上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2.前期评估

  200512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按照《标准》及本省具体要求,对省内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打分,填写《记分表》,并写出本省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报告,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3.验收评估

  20067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会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示范城市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填写《记分表》。

  验收评估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将根据各示范城市的建设进展情况,公布示范城市建设合格城市名单,并予以挂牌表彰,在全国推广建设经验。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将进一步加强指导,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评估验收制度是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保障机制,各示范城市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务求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2.实事求是,严格评分标准

  开展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遵循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各示范城市要认真按照部里下发的评估标准和评分要点的内容,如实填报建设情况,确保评估工作的整体质量。

  3.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在评估工作中,各示范城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促进示范城市建设成果的推广,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同时,要认真查找自身建设中的不足,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附件:1.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

      2.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金保工程△   建设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示范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

( 满分100分 )

评估标准 分值 评分要点
1. 制度和组织建设 9  
1-1 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结合本地需求完成并提交了示范城市建设方案,并认真执行金保工程调度制度,按时上报调度表和各阶段工作成果。 3 ◆    按照统一部署,提交了建设方案,得1分;

◆    按时、按要求上报调度表和各阶段工作成果,得2分。

1-2 建立了专职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有满足建设需要的技术人员队伍,信息化工作所需的技术人员、设备实现了统一归口管理,承担整个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责。 5 ◆    建立了专职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得2分;

◆    设备实现统一管理,得1分;

◆    技术人员实现统一管理,得1分;

◆    技术人员总数多于3人,得0.5分,多于10人,得1分。

1-3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包括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各项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1 ◆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或规定,每建立1个,得0.3分,最多不超过1分。
2. 数据中心建设 30  
2-1 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房(恒温、恒湿、防尘、防雷、防静电、防水、气体消防、布局合理等),各种计算机、网络及安全设备能满足两至三年内业务扩展的需要,并承载了本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的各项职能。 4 ◆    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房,得2分,如有机房,但设施陈旧不完全符合标准,只得1分;

◆    设备满足目前业务及扩展需要,得1分;

◆    承载本级数据中心的各项职能,得1分。

2-2 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业务的资源数据库,设立了生产、交换和宏观决策三个数据区,支持劳动保障业务经办。 4 ◆    建立了资源数据库,三区划分明确、设置合理,得1分;

◆    能够支持劳动保障业务经办,得3分。

2-3 数据中心涵盖了本级及所有区县的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数据。 10 ◆    数据中心涵盖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得4分;主要考察劳动就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6项业务,缺少1项扣2分,扣满4分为止,本地尚未开展的业务不扣分;

◆    数据中心涵盖本级和所有区县数据,得6分;缺少1个区县扣2分,扣满6分为止。

2-4 已完成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大业务系统的数据整合工作,各业务系统间可进行无障碍的信息交换、查询和共享,基本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的建设目标。 7 ◆    社会保险5个险种数据已经整合,得3分;每缺少1个险种扣1分,扣满3分为止,本地尚未开展的业务不扣分;

◆    完成社会保险与劳动力市场整合工作实现“同人同城同库”,得4分,未实现“同人同城同库”但各系统间可进行无障碍的信息交换和查询,得3分。

2-5 数据中心作为本级唯一的一个中心节点,承担对上对下的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功能。 1 ◆    承担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功能,但不是唯一的中心节点,不得分。
2-6 数据中心采用多种安全措施,并建有相应的容灾备份系统。 2 ◆    采用了安全防护措施,得1分;

◆ 建立相应的容灾备份系统,得1分。

2-7 数据库中各项业务指标符合劳动保障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2 ◆ 主要对数据表名称、指标名称、编码规则、扩充合理性四项内容进行评估,每项得0.5分。
3. 网络建设 17  
3-1 本级数据中心与上级数据中心实现联网,通过业务专网上传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数据,支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级数据中心有关数据的无障碍查询。 2 ◆    本级数据中心与上级数据中心实现联网,通过网络按时上传数据,得1分;

◆    支持上级对数据的查询,得1分。

3-2 数据中心与市辖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建立了高带宽的网络通路,形成劳动保障市域业务专网,各级经办机构通过业务专网完成各项劳动保障经办业务。 5 ◆    此项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5分×已联入数据中心经办机构个数÷应联入数据中心经办机构个数。

3-3 网络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则和IP地址分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 2 ◆主要从网络拓扑结构、路由协议、IP地址规划使用上评估,适当考虑安全性和实际情况。
3-4 数据中心通过网络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财政、税务、银行、邮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6 ◆    实现与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联网的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5分×已联入数据中心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个数÷应联入数据中心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个数;

◆    与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以外的财政、税务、银行、邮局等相关部门实现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换的,得1分。

3-5 业务专网延伸到了街道社区,或街道社区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数据中心的数据库,初步实现了在街道社区开展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的经办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2 ◆    业务专网延伸到部分街道,得1分,延伸到半数以上街道,得2分。
4. 应用系统与社会保障卡 16  
4-1 已建成使用的应用系统各项业务流程规范、完整,能够满足日常的业务经办和工作需要。 2 ◆    有支持各项日常业务经办和工作需要的应用系统,得1分;

◆    系统业务流程规范、完整,得1分。

4-2 生产区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应用软件。 10 ◆    使用核心平台软件,得3分,其中核心平台软件实现2险合一的,加1分,3险合一的,加2分;4险合一的,加3分;5险合一的,加4分,最多得7分;

◆    使用劳动99软件,得3分。

4-3 根据劳动保障部统一进度安排,按时启动各项联网应用,交换区的各项联网应用使用劳动保障部组织开发的统一联网应用软件,并定期传输有关数据。 2 ◆    按时启动联网应用工作,得1分;

◆    定期传输数据,得1分。

4-4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发放的IC卡符合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障卡的标准和要求。 2 ◆    根据业务需要发放IC卡,符合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范和要求,得2分。
5. 公共服务 8  
5-1 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政府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动保障信息服务。 1  
5-2 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已与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网站域名执行劳动保障部统一规范。 1  
5-3 使用12333专用统一号码,开展了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成立了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实现人工应答或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2 ◆    使用12333统一号码,开展电话咨询服务,得1分,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实现人工或自动服务,再得1分。
5-4 公众可在互联网上查询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 ◆ 每开展一项网上查询业务,得0.5分,最多得2分。
5-5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通过互联网实现“空岗信息报告”或“参保缴费信息申报”等网上办事功能。 2 ◆ 实现网上办事功能,即可得2分。
*6. 交换库建设 20  
6-1 制定了养老保险数据整理、转换方案和时间计划表,对垃圾数据有完备的处理方案。建立了数据维护工作的长期计划。 2 ◆    制定了完备的数据整理方案和时间计划表,得0.5分;

◆    制定了完备的数据转换方案,得0.5分;

◆    制定了垃圾数据处理方案,得0.5分;

◆    建立了数据维护的长期计划,定期更新数据维护方案,得0.5分。

6-2 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全部转换到本级交换数据库中。 6 ◆    参保职工数据库入库率达到90%以上,得2分;80%-89%,得1.5分;70%-79%的,得1分;60%-69%,得0.5分;低于60%,得0分。

◆    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入库率达到90%以上,得2分;80%-89%,得1.5分;70%-79%的,得1分;60%-69%,得0.5分;低于60%,得0分。

◆    参保单位数据库入库率达到90%以上,得2分;80%-89%,得1.5分;70%-79%的,得1分;60%-69%,得0.5分;低于60%,得0分。

6-3 按时逐月更新养老保险交换库中数据。 2 ◆按时逐月更新交换数据库,得2分;逐月更新数据,但未按指定时间更新(滞后不超过1个月),得1分;未按要求逐月更新数据,得0分。
6-4 养老保险交换数据库中各项数据指标符合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数据准确无误。 8 ◆    交换库指标解释见劳社厅函[2003]73号文件;

◆    检查办法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16号文件;

◆    单个指标错误率在1%以下的扣0.1分;错误率在1%5%,扣0.2分;错误率在6%10%,扣0.4分;错误率在11%15%,扣0.6分;依次类推,扣满8分为止。

6-5 利用养老保险交换库中数据开展了应用工作,制定了长期的数据分析方案和计划,为管理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2 ◆    有数据产出(报告、图表等),得1分;

◆    有长期的数据分析方案和计划,得0.5分;

◆    开展了数据应用,为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得0.5分。

* 本部分目前只对养老保险提出了交换库建设评估标准,随着金保工程建设的进展,将适时对其他劳动保障业务的交换库提出建设要求和评估标准。


 

附件2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记分表

 

填报单位:                       

评估标准 分 值 得 分 评估标准 分 值 得 分
1. 制度和组织建设  9 小计: 4. 应用系统与社会保障卡 16 小计:
1-1 按时上报建设方案、调度表及工作总结  3   4-1 应用系统建设  2  
1-2 机构、人员、设备  5   4-2 核心平台、劳动99统一软件使用情况 10  
1-3 制度建设  1   4-3 联网应用与数据传输情况  2  
2. 数据中心建设 30 小计: 4-4 IC卡使用情况  2  
2-1 机房建设  4   5. 公共服务  8 小计:
2-2 数据库建设及支持业务经办  4   5-1 政府网站建设  1  
2-3 数据库涵盖范围 10   5-2 网站执行规范情况  1  
2-4 数据整合  7   5-3 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2  
2-5 中心节点  1   5-4 网上信息查询  2  
2-6 安全、容灾备份  2   5-5 网上办事  2  
2-7 数据库指标标准  2   6. 交换库建设 20 小计:
3. 网络建设 17 小计: 6-1 数据整理、转换方案制定 2  
3-1 联网、数据查询与传输  2   6-2 数据入库率 6  
3-2 市域网建设  5   6-3 数据更新 2  
3-3 网络建设标准情况  2   6-4 数据准确率 8  
3-4 与定点药店、医疗机构等部门联网情况  6   6-5 数据应用 2  
3-5 社区街道网络建设  2         100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日期:                 

来源: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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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84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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