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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全国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无障碍交换,部信息中心和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通则(LB001-2000)》(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当前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

制定了《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信息分类编码体系是信息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基础。各地应在本地的信息系统建设中执行本《指标体系》。

  二、省、地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业务管理的需要,可在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并按照《通则》和本《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编码。扩充的情况应在确定扩充一个月内报我部信息中心备案。

  三、建立《指标体系》维护制度。各地应有专人负责指标体系的管理维护工作,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增减、修改指标的具体意见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部信息中心。我们将综合各地意见,适时对指标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王娅忻 010-84202274

  传真: 010-84221571

  电子信箱: wangyaxin@molss.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中心(公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培训就业司(公章) 失业保险司(公章)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力市场 信息 编码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稿件来源: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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