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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的通知

【标  题】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颁布日期】20000524
【实施日期】20000524
【发 文 号】劳社信息函〔2000〕13号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系统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编制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实现一体化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该《通则》明确划分了各类业务信息,使信息主体、各类业务之间关系清晰,指标编码含义清楚,既易于进行规范管理,又便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指标扩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分类和指标编码正在按照《通则》的规定进行编制,随后将陆续下发。各地可在部下发的指标基础上,扩充本级所需增加的指标,并按照《通则》的规定进行指标编码。

  二、各地已投入运行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可暂使用原系统自定义的数据库(表)和指标编码,待系统升级时再向本《通则》过渡。

  三、用于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资源数据库结构及其指标编码,必须遵守本《通则》的规定。有关资源数据库的规范要求将另行制定下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
(LB001—2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体化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各地及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体系,达到信息系统内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无障碍采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按照科学的方法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信息进行分类,遵循代码等长、有规律和易于扩充的原则,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类数据库(表)及其所管理指标的构成规则、信息分类、指标编码、数据库和字段名的命名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建设的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业务类指标体系

  第四条 业务类指标是信息系统中反映信息主体(如用人单位、职工)的属性和度量的原始指标。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名称、编码、类型、长度、数值单位、检索项标识和指标解释。

  第五条 指标名称采用国际、国内已有的标准名称,或使用通用、明确的词语。指标解释包括指标的定义、范围和指标间的关系等说明。

  第六条 指标的编码采用四层六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指标的定义级别、所属业务类别、信息主体类型特征等。表示形式如下:

  第一层 指标的定义级别用一位字母表示,其中:

  A—部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第二层 指标所属的业务类别用一位字母表示,按A-Z顺序排列,其中:

  A—综合
  B—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C—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D—劳动报酬与福利
  E—劳动关系
  F—劳动争议处理
  G—劳动标准
  H—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I—养老保险
  J—失业保险
  K—医疗保险
  L—工伤保险
  M—生育保险
  N—农村社会保险
  O—社会保障其他
  P—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Y—相关经济与社会
  Z—其他

  第三层 信息主体类型或政策参数用一位字母表示,其中:

  A—政策参数
  B—单位
  C—个人
  D—其他主体
  E—辅助性指标

  在业务分类发生变化时,如基本内涵不变,只是名称改变和(或)外延发生局部调整,可修改名称和(或)定义,不改变业务类别代码;如有新的业务产生,则在代码P后Y前,插入新的分类,顺序占用字母作为代码;对于停办的业务,其原用代码不再使用;停办后又恢复的业务,仍使用原用代码。

  第四层 顺序号共三位数字,取值范围为001~999。顺序号可分段使用;停用的指标,其原用顺序号不再使用;停用后又恢复使用的指标,仍使用原顺序号。顺序号确需超过999时可在百位上按ASCII码的序列继续使用英文字母(从A01-Z99)。

  第七条 指标类型分为:数值型、字符型、日期型、布尔型和图形图像型。

  第八条 数值型指标的长度以“m,n”或“m”的形式定义,其中n表示小数位数,m减n为整数部分位数。日期型指标的格式为“YYYY-MM-DD”。其他类型指标的长度定义为整数。

  第九条 数值型指标的数值单位一般采用标准单位,如元、人、个、件、百分比等,其他类型的指标无数值单位。

  第十条 检索项标识用以确定该指标是否为检索性指标。检索性指标类型为字符型。检索性指标代码值优先采用已经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 业务类数据库(表)和字段名的命名规则

  第十一条 业务类数据库(表)中存放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前台经办业务所产生的行政记录或必要的辅助信息;二是由基层填报单位直接填报的基层表。数据库(表)名称的编码采用三层四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所属业务类别和信息主体类型等特征。表示形式如下:

  业务类别和信息主体类型的分类、编码规则与第六条中信息主体类型、业务类别所述相同。顺序号共两位数字,取值范围为01~99。顺序号可分段使用;停用的数据库(表),其原用顺序号不再使用;停用后又恢复使用的数据库(表),仍使用原顺序号。顺序号确需超过99时可按ASCII码的序列继续使用英文字母(从A1-Z9)。

  第十二条 业务类数据库(表)的全部字段(不包括辅助性字段)为指标体系的真子集,字段名采用相应的业务类指标的编码;字段的类型、长度、数值单位等定义与业务类指标体系相一致。在不同数据库(表)中的同一指标采用相同的字段名。

  第四章 统计类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统计类指标是对业务类指标加工归纳后形成的反映某一群体(如某行业全部国有企业、某地区全部失业人员等)的度量或水平的衍生性指标。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名称、编码、类型、长度、数值单位、计算公式和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 指标名称采用国际、国内已有的标准名称,或使用通用、明确的词语。指标解释包括指标的定义、范围和指标间的关系等说明。

  第十五条 指标的编码采用三层五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指标的采集级别和业务类别特征。表示形式如下:

  指标的采集级别、业务类别的分类和编码,以及顺序号的取值等项规则与第六条中的定义级别、业务类别及顺序号所述相同。

  第十六条 指标类型为数值型。指标的长度以“m,n”或“m”的形式定义,其中n表示小数位数,m减n为整数部分位数。

  第十七条 统计类指标的数值单位一般采用标准单位,如元、人、个、件、百分比等。

  第十八条 统计类指标的计算公式有两类:一是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业务类指标进行计数、求和、平均等操作;二是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统计类指标进行数学运算。来自其他行业或部门发布的统计指标无计算公式。

  第五章 统计类数据库(表)和字段名的命名规则

  第十九条 统计类数据库(表)中存放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从业务类数据库(表)中提炼出来的反映群体特征的数据;二是由综合填报单位填写或经基层表汇总后的数据。数据库(表)名称的编码采用三层四位字符形式表示,反映采集周期和业务类别特征。表示形式如下:

  采集周期用一位字母表示,其中:

  A—年报
  B—半年报
  C—季报
  D—月报
  E—其他报表

  业务类别的分类和编码规则与第六条中的业务类别所述相同。顺序号的取值规则与第十一条中的顺序号取值规则相同。

  第二十条 统计类数据库(表)的全部字段构成统计类指标体系的真子集,字段名即为该统计类指标的编码;字段的类型、长度、数值单位等定义与统计类指标体系相一致。在不同数据库(表)中的同一指标采用相同的字段名。

  第二十一条 统计类数据库(表)的一条记录对应一个分组,分组是指统计类指标的统计范围(如总计、国有企业、55-60岁的男性参保人员等)。分组可由业务类检索项和数据项以一定的规则组成。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由一个业务类检索性指标的某一取值或某一区域的取值决定;二是由业务类数据性指标的某一或某几个取值范围决定;三是由以上两种分组的并集或交集决定。分组的内容和顺序由统计库(表)的制定单位严格规定。

  第六章 关于IC卡的信息结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IC卡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IC卡中的全部信息项为业务类数据库(表)中各数据项的真子集。IC卡信息项的编码遵守社会保障卡应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并建立与业务类数据库(表)字段的对应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通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A 业务类指标实例

例一 例二
指标名称: 性别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编码: AAC004 AIB001
类型: 字符型 数值型
长度: 1 12,2
数值单位:
检索项标识:

  说明:
  在例一中,性别编码的第一位字母A表示该指标的定义级别为部级;第二位字母A表示该指标所属业务类别为综合信息类;第三位字母C表示该指标的信息主体为个人,第四到六位数字004为顺序号。

  在例二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编码的第一位字母A表示该指标的定义级别为部级;第二位字母I表示该指标所属业务类别为养老保险信息类;第三位字母B表示该指标的信息主体为单位,第四到六位数字001为顺序号。


  附录B 业务类数据库(表)实例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数据库(表)的编码为KC04。

  说明:
  第一位字母K表示该数据库(表)所属业务类别为医疗保险信息类;第二位字母C表示该数据库(表)的信息主体为个人;第三、四位数字04为顺序号。


  附录C 统计类指标实例

例一 例二
指标名称: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总数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编码: AL379 AJ423
类型: 数值型 数值型
长度: 10 12,2
数值单位:
计算公式: (略) (略)

  说明:
  在例一中,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总数编码的第一位字母A表示该指标的采集级别为部级;第二位字母L表示该指标所属业务类别为工伤保险信息类;第三到五位数字379为顺序号。

  在例二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编码的第一位字母A表示该指标的采集级别为部级;第二位字母J表示该指标所属业务类别为失业保险信息类;第三到五位数字423为顺序号。


  附录D 统计类数据库(表)实例

  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数据库(表)的编码为CI01。

  说明:
  第一位字母C表示该数据库(表)的采集周期为季报;第二位字母I表示该数据库(表)所属业务类别为养老保险信息类;第三、四位数字01为顺序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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