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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62号)和《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完成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以下简称“失业监测”)的各项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备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3]26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准备工作的技术要求》(附件1),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按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附件2)要求,切实落实监测指标所需数据的准备工作,完成失业监测交换库表、字段设置和数据准备,做好现有数据的整理、补齐、转换和按统一标准入库工作,并形成制度,以保证失业监测工作稳步地开展。
    2.尽快完成与失业监测软件现场实施相关的系统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主要包括:支持失业监测软件运行的交换库服务器和前置机服务器,以及用于本地交换库和下级交换库信息查询的客户机,同时应在相关服务器和客户机上安装防病毒软件,并提供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软件等系统软件;本地局域网联接所需的交换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并接通部省联网的劳动保障专网。
    3.抓紧完善机房中失业监测所需的运行环境,包括电源、机柜等,以确保主机、主备路由器光端机等设备的安装和安全、可靠的运行,安装好失业监测交换库服务器,建立相关数据库用户名。
    4.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完成省级失业监测工作的同时,还要督促辖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完成失业监测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做好失业监测工作所需数据的整理工作。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5年10月15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准备情况报送我部信息中心。
   

    二、失业监测软件的实施
    为推进失业监测工作的实施,我部已经组织完成了失业监测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授权软件实施商为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失业监测软件的现场实施工作,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软件实施及相关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失业监测软件为我部免费发放,网络设备统一使用部省联网的路由设备。对于使用劳动99统一软件的地区,我部将免费提供统一的劳动99软件数据库向失业监测软件数据库的数据转换程序。
    2.失业监测软件使用部省联网的主用线路,其网络运营商仍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相关的维护服务条款参阅《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说明。
    3.部、省失业监测软件的实施商为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条款见《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软件现场实施技术支持服务相关条款和服务方式》(附件3),各地技术支持服务电话见附件4。

    三、质量监督与工作流程
    各地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现场实施商进行相关软件、硬件设备的安装和配置工作,同时对本节点现场实施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控制。
    1.在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准备工作后报送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由我部信息中心通知现场实施商进行失业监测软件的实施。
    2.在部省联网线路开通的前提下,实施商应在5日内完成省节点路由设备和相关软、硬件设备的安装和配置,以及失业监测软件系统的安装测试工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的安装;服务器、前置机和客户机的相关设置,以及失业监测软件现场实施和部省联网功能调试等工作。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实施商将对用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予解决和答复。
    3.完成安装配置后,实施商应为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硬件设备管理、软件参数设置、数据库管理和失业监测软件的操作说明等内容。对于省(市)用户,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4.实施商完成用户培训和系统实施任务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安装配置内容、设备状态登记等工程技术文档,并向劳动保障部和省级节点用户提交工程技术文档。在此期间,实施商将与用户共同完成该节点的系统测试。
    5.省级节点系统测试通过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30天。
    6.省级节点系统试运行通过后,用户应在10日内书面确认该节点实施内容验收合格。

    四、日常管理
    失业监测软件投入使用后,各地应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1.确保失业监测软件所在的交换区设备和网络设备24小时开机运行,遇特殊情况停机须报我部信息中心备案;
    2.按月更新交换库中失业监测数据;
    3.做好病毒防范工作,及时更新相应的病毒特征库;
    4.定期检查线路、网络设备、服务器、防火墙等运行状况;
    5.制定数据备份策略,定期备份交换库和统计库的数据。

    五、其他相关事项
    1.请各省于2005年9月3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失业监测实施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我部信息中心。
    2.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线路问题请及时通知电信运行商,若发现网络和系统问题请及时通知实施商,并请及时与我部信息中心劳动力市场系统处联系。

    联 系 人:汪 诚   高 琦
    联系电话:(010)84202273 、 84202557
    传    真:(010)84221571
    电子邮件:wangch@molss.gov.cngaoqi@molss.gov.cn

    附件:1.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准备工作的技术要求点击打开 
            2.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点击打开 
            3.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软件现场实施技术支持服务相关条款和服务方式点击打开 
            4.各地现场实施商技术支持服务电话点击打开


           二○○五年九月  日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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