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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采取4项措施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
一是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对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严厉打击"黑职介",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有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已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对广大会员开展守法经营教育。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教育广大会员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理解尊重农民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2006年10月底前,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农民工问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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