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信息函[2005] 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金保工程建设进度,加强对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本地化实施工作的管理,提高统一应用软件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工程质量,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前台技术支持商、后台研发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本地化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本《管理办法》有效实施,请各前台技术支持商确定一名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送到我中心。
二、各前台技术支持商已经与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统一应用软件实施项目合同,尚未通过验收的,请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本《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格式要求,将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信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补报到我中心。
三、我中心拟对各公司持有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前台技术支持商资格证书、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前台技术服务商资格证书、以及个人持有的上述两个软件的培训合格证书进行统一更换。请各前台技术支持商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持公司的资格证书和公司所有有效的个人证书,到我中心更换新证。
以上事项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 系 人:李娜、郭瑾
联系电话:010-84201087,84201688
传 真:010-84228350
电子邮箱:hgc@molss.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
本地化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本地化实施工作的管理,保证统一应用软件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以下简称统一软件)是指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组织开发、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本地实施、应用于劳动保障领域的业务软件。包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一版、二版及后续版本)、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劳动99三版及后续版本)以及劳动保障部指定的其他统一应用软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地化是指以统一软件为基础,根据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经过需求差异分析和确认、业务组件定制与开发、软件安装与调试等过程,完成对统一软件的修改或增补,以满足地方业务需求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前台技术支持商是指取得劳动保障部认证资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承担统一软件本地化实施和服务的公司。包括:
1.取得《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前台技术支持商资格证书》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前台技术支持商;
2.取得《劳动99三版软件前台技术服务商资格证书》的劳动99三版软件前台技术服务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后台研发机构是指受劳动保障部委托,承担统一软件研发的机构。
第二章 本地化实施
第六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所承担的各地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涉及统一软件所涵盖业务领域的,须使用相应的统一软件。
第七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在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签署统一软件实施项目合同后,须按要求填写《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项目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署统一软件实施项目合同的,要按照附件一的格式要求,在本办法开始实施后的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补报备案。
第八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实施统一软件本地化,其项目组中须至少有3名或3名以上取得相应统一软件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个人证书)的技术人员,且每个取得个人证书的技术人员至多同时承担3个尚未验收的本地化项目。
第九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在本地化实施过程中,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统一软件原始需求分析报告和本地化开发指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需求差异分析。
第十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在本地化实施过程中,须遵守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标准。如确需对业务指标(或代码)进行扩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劳社信息函[2000]13号)等有关标准执行,并将扩充结果在软件试运行一个月后报告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在完成本地化实施并验收通过后,应填写《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表》,见附件二),并提交如下相关文档,将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1.软件本地化后的数据字典;
2.需求规格说明书;
3.验收意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在各地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招标过程中,须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资质和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应合理报价,不得恶意竞争;要努力为劳动保障部门用户提供长期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维护统一软件的声誉。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委托统一软件的后台研发机构,承担对前台技术支持商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可以向后台研发机构提出培训提议。后台研发机构根据各厂商提议情况及待培训人数,向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提出开班申请,经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同意,可开办针对统一软件的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因工作需要,要求后台研发机构开办培训班的,后台培训机构应该开办培训班。
第十五条
后台研发机构开办培训班,需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开班时间、授课教师、培训教材、名额分配等,并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的设置应以使学员掌握统一软件的开发方法、系统维护方法和本地化实施策略为目标,具体应包括:
1.统一软件的技术框架;
2.统一软件涉及的主要技术;
3.统一软件本地化实施的相关技术知识等。
第十七条 后台研发机构原则上应选派熟悉统一软件相关业务,参与统一软件开发的技术骨干作为培训的授课教师,保证授课效果。
第十八条
后台研发机构需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内将开班时间、课程安排、培训费用、参培名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前台技术支持商。前台技术支持商在接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选派的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反馈给后台研发机构。
第十九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选派的参加培训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了解劳动保障政策及业务经办过程,并有两年以上社会保险或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开发经验;
2.熟悉ORACLE数据库和WebLogic中间件技术;
3.精通Java语言,熟悉J2EE技术架构,并能熟练应用相关开发工具。
第二十条 培训班原则上每期不超过25人,超过25人的可分期开班。
第二十一条 后台研发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报告。
第四章 技术考核和个人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根据统一软件本地化实施要求制定统一软件技术考核大纲,并据此组织针对统一软件的技术考核。前台技术支持商的技术人员通过技术考核后,可获取个人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后台研发机构在培训结束前2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并据此提请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组织技术考核。
前台技术支持商可选派本单位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直接参加技术考核。
前台技术支持商选派直接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在培训报名时一同报到后台研发机构,由后台研发机构统一报到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在下列情况下可直接提请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组织技术考核。
1.持有个人证书的人员不足5个的;
2.持有个人证书的人员总数不足本公司所承担的正在实施的本地化项目总数的。
第二十五条
技术考核原则上每12个月内至少组织一次。超过12个月未组织技术考核,前台技术支持商可不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条件的限制,提请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组织技术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同意前台技术支持商的提请组织技术考核的,在技术考核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前台技术支持商;前台技术支持商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本单位参加技术考核的人员名单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考核大纲设计考试题目,自行或委托后台研发机构负责监考。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组织阅卷工作。考试成绩以百分计算,成绩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由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为其颁发个人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个人证书由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统一保存,一旦该人员离开该单位,或在该单位但不再从事统一软件本地化工作,须将证书交回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个人证书采用三年有效期制度。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的10个工作日内,持个人证书原件及证书持有人签名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应用软件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复审申请表》(见附件三),到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接受审核,统一换发新证。
第五章 资格证书年检
第三十一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资格证书采用一年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满后,须接受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对有关资质的重新审核。
第三十二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当月向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
1.《前台技术支持商资格证书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四)一式两份;
2.本单位资产规模、盈利状况、主要经营人员变动情况的说明;
3.本单位从事劳动保障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队伍变动情况的说明;
4.本单位员工持有的个人证书的复印件,及由持有人签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人员清单》(见附件五);
5.本单位过去12个月内承担统一软件本地化实施的情况说明(见附件六);
6.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根据其提交的书面材料,结合对前台技术支持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的结果,在收到年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年检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凭原有的资格证书,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通过审核。
1.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或公司从事劳动保障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队伍严重流失,难以继续为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长久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
2.用户满意程度低,所承担的本地化项目中“不满意”的比重累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年内用户投诉超过3个地区的;
3.未按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要求,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改正的;
4.个人证书的持有人员不足3个的;
5.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经核实未使用统一软件的;
6.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地化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对没有通过审核的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暂停或取消其前台技术支持商资格,并在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被暂停资格的,应在半年之内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纠正,并重新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通过的,可恢复其前台技术支持商资格;半年内没有提出复审,或复审后仍未通过的,取消其前台技术支持商资格。
第六章 对前台技术支持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后台研发机构组建专门的技术支持小组,负责对前台技术支持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技术支持小组中至少有2名参加统一软件开发的核心人员。
第三十九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可就本地化实施中遇到的下列技术问题向后台研发机构寻求技术支持:
1.对涉及统一软件本身的技术疑问进行咨询;
2.对统一软件的技术不足和功能不足,提请后台研发机构进行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第四十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的咨询或请求,应由持有个人证书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提出,否则后台研发机构可以拒绝答复。
第四十一条 后台研发机构提供如下技术支持渠道:
1.电话:后台研发机构设置专门的技术咨询电话,接受前台技术支持商的咨询;
2.网络:后台研发机构设置专门的技术支持网站和电子邮箱,建立技术支持知识库,提供查询服务,并接受前台技术支持商以电子化表格的形式进行的咨询和请求。
后台研发机构的技术咨询电话号码、技术支持网站域名及电子邮箱地址应向所有前台技术支持商公布。
第四十二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提出技术咨询,后台研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解答。
第四十三条
前台技术支持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请求修改、完善统一软件的,后台研发机构应就是否确实需要对统一软件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告提出请求的前台技术支持商。
对于不需要修改、完善或应列入本地化解决的问题,由提出请求的前台技术支持商自行解决。
对于需要对统一软件进行修改、完善的问题,由后台研发机构提出具体的补充开发方案,并在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备案后,对统一软件进行补充开发。开发周期根据工作量另行商定。
第四十四条
后台研发机构定期将已经修改的问题列表汇总、分类,并上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由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定期向所有前台技术支持商发布,对已经修改完成的统一软件部分提供下载更新,并将修改后的文档、框架及代码等发给所有前台技术支持商。在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正式发布统一软件升级版本前,各前台商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上述后台研发机构修改完成的部分纳入到本地化实施当中;在正式发布升级版本后,以升级版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委托后台研发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各前台技术支持商参加的交流会,听取前台技术支持商的意见和对技术服务情况的反馈。
第七章 投诉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设置专门的投诉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
1.接受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对前台技术支持商提供本地化实施和服务的有关情况的投诉;
2.接受前台技术支持商对后台研发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的投诉。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对前台技术支持商在承接本地化实施项目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对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用户的满意度进行调查。主要方式是:
1.定期(每年)进行实施情况调查;
2.不定期对前台技术支持商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3.在收到《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表》后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根据前台技术支持商报送的《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实施验收情况表》以及用户调查、核查的结果,结合用户投诉情况,综合汇总前台技术支持商本地化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并在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可就前台技术支持商的下述行为,通过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进行通报。
1.前台技术支持商在本地化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经查实确系前台技术支持商责任的;
2.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项目组配备持有个人证书的技术人员,影响到项目实施的;
3.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遵守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标准,问题突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