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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牵头,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正式签订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以法律文本的形式首开了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省际间大协作的"先河"。扩大了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强了各省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为各省农民工在外省就近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备忘录在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异地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异地调查取证,遇到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双方参与等。此外,还规定了一条"非歧视性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对在本地务工外省(市)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与本地公民采用同一标准,不得歧视。二是确定了案件协作和沟通制度。协作方法律援助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就协作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被协作方法律援助机构。对输入省(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受理的农民工案件,农民工转向输出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输出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与输入省(市)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告知申请人。三是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参加协作各方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就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农民工案件数量、办理数量、办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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