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月1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市城乡所有市民都被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我市也成为了国内首个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的省会城市。根据不同人群特点,由五种不同政策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到底是如何建立的?有哪些特点?昨日,记者通过走访市劳动保障局,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梳理、总结。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象:城镇职工
特点:强制参保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也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上一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数字说话:截至2006年底,我市共有235万城镇职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象:城镇居民
特点:自愿参保 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数字说话:该项政策覆盖面达到140万人。
综合社会保险
对象:农民工
特点:强制参保 缴费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共能享受五项待遇,除了住院医疗费报销外,还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
数字说话:截至2006年7月底,全市共有12221户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了综合社会保险,参保农民工人数达到33万,3年来累计为26524名参保农民工支付各项待遇4093万元。
少儿住院互助金
对象:少年儿童
特点:个人自愿缴费 缴费少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都应自愿参加少儿互助金。
凡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个人,每人每学年度交纳费用4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40%由家长自理,6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规定分级距支付报销,最高报销金额达8万元。
数字说话: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有135万名儿童参加了互助金,参加率为80%;其中全市低保家庭儿童参加率99.7%,残疾人家庭儿童参加率84%。此外,全市已资助1.6万名贫困家庭的残疾少儿参加了互助金,覆盖率99.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象:农村群众
特点:个人自愿参加 缴费低 政府补贴
2005年,我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凡是我市农村户籍的居民(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都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每人每年筹资10元,政府按每人补贴40元用于大病统筹,有重病、大病住院者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数字说话:截至2006年底,全市有农业人口587.96万人,实际参合人数达543.18万人,参合率达92.67%。(完)记者
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