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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地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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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成立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和联席会议的部署,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作为保证农民工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成立了以省级领导为召集人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许多地区在地、市一级也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山东、江苏、云南、甘肃等省工作力度大,进展快,已经在所有地级市全部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各地级市的协调机制普遍由市级领导担任总召集人;有的地区,如山东省滨州市由市长亲自任总召集人,由27个部门的一把手组成了协调机制。江苏省在13个市级人民政府全部建立了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之后,又进一步在各县(市、区)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其他省市也在拓展县一级工作机构。广东省、上海市、辽宁省、河南省等农民工输入、输出大省地市一级的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也基本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等也着手在地市一级积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取得初步成效。各地经验表明,在地、市、县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将更加促进各地形成上下贯通、责任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民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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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国务院农民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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