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和规范全省法律援助工作,1月10日,江西省召开了第5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了补充规定。
据悉,《规定》中特别提出: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无需审核其经济困难者身份。该《规定》有望于3月1日起施行。
增加3种情况可申请法律援助
据了解,《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在6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在此基础上,《规定》增加了3种情况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分别为: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此外,对事关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只限4种条件
法律援助对象是有经济困难的公民。《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情况,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另外,《规定》中还特别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
《规定》中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除此之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应积极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并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及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利用自身资源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法律援助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仲裁和调解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省、市、县法援部门各司其职
《规定》根据江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还对省、设区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和涉外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另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骗法援服务可追偿费用
法援机构如果不在规定时限内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关单位为公民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本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法律援助,并可以向受援人追偿应当支付的相应法律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