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1月18日电
记者曲昌荣今天从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已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签署《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备忘录以法律文本的形式首开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省际间大协作的先河。
河南省是劳务输出大省,截至2006年底,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1700余万人,其中转移到省外就业的大约有1100万人。这些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劳动力缺乏地区。由于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且身处异地,这些农民工遭遇欠薪或工伤事故后,往往不知道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有的即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也往往因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放弃申请。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去年初就开始与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建立省际间法律援助互动机制,并在河南籍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中心决定牵头签署农民工法律援助跨省协作备忘录。
《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商定了案件协作和沟通制度。备忘录规定,协作方法律援助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就协作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被协作方法律援助机构。对输入省(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受理的农民工案件,农民工转向输出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输出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与输入省(市)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外,备忘录还商定了信息通报制度。备忘录规定,双方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就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农民工案件数量、办理数量、办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和沟通。
备忘录还特别规定了一条“非歧视性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对在本地务工外省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与本地公民采用同一标准,不得歧视。同时,备忘录商定了案件协作办法及信息通报制度。
“备忘录的签订,不仅扩大了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的覆盖面,而且将为河南籍农民工在外省就近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对备忘录签署的效果,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华满怀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