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出台了《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该市农民工可同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医保。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从招用农民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根据《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还在南宁市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那么,这部分人可以按照《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来参加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