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中国青年报社举办“《就业促进法》与青年”专题座谈会。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官员,以及劳动就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围绕《就业促进法》与青年的关系等议题进行了研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于法鸣在座谈会上介绍说:《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充分体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广大劳动者意愿的民生之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包括青年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一个福祉,标志着中国就业工作进入一个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就业促进法》总则明确提出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表明在就业问题上劳动者有义务也有责任,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主择业。
公平就业是这部法的最大亮点之一,这部法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社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三分之二集中在公平就业方面。全国人大在修改就业促进法时,根据民意把“公平就业”单列一章,这是一面旗帜,表明国家立法对民意诉求的充分体现。
《就业促进法》与广大青年有着直接关系。《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是青年,目前我国每年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近2000万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1000多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职业教育毕业生、初高中未能升学的毕业生和军队退伍军人,他们大都是青年人。青年就业是就业促进法调整的重要范围,是促进就业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务。
在青年就业工作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高度重视。近几年,每年都召开专门会议、发专门文件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专门的部署和安排。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劳动保障部门全力配合教育、人事部门在毕业生初次就业问题上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于离校后仍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我们将开展一系列的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大学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帮助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去年,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有60%在半年内实现了就业。同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采取与东部沿海地区对接的方式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比如青海省与天津市对接,200多名没有就业的青海高校毕业生到天津就业。
《就业促进法》还对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这样的规定就是把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也就是新成长劳动力最年轻的群体纳入了统筹就业的范畴,在其就业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役制度。可以说,《就业促进法》对青年就业问题是有针对性规定的。因此,《就业促进法》是促进包括青年在内的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的法律,是促进全体劳动者就业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