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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体面就业应作为就业政策长远目标(2007-09-10)
 

  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在《就业促进法》与青年专题座谈会上介绍说,评价一个社会的就业状况,有三个标准:一是充分就业,二是公平就业,三是满意就业,或称为体面就业。如果说充分就业讲的是就业的数量,体面就业讲的就是就业的质量。

  不充分就业意味着存在大量的失业。如果存在各种歧视,即使有公平的机会,也是低水平的公平。就目前的情况看,国内一些就业者对自己的工作并不是很满意,但又不得不接受这份工作。国内一项对工作满意度的调查发现,现在对工作满意的不到三分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体面就业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来,但它应该作为国家就业政策的长远目标。

  《就业促进法》的很多内容都在试图按照这三个标准设计。法律中提出采取积极就业政策,这都是非常好的。我的看法是不管失业是结构性的还是摩擦性的,较高的失业率和较大的失业人群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而在这些失业人群中,待业、失业青年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会减少失业人群,特别是青年失业(待业)群体,使他们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就业机会。

  对于农村劳动力,值得关注的是他们的隐性失业问题。两周前我到宁夏西海固地区调查剩余劳动力情况,结果发现绝对意义上的剩余劳动力几乎不存在,农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管是打短工还是从事农业,总是有事情干的。但是,有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存在着季节性失业。因此,积极的就业政策是完全有必要的。

  另外,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特别是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来创造就业机会,可以改变现有的收入分配结构,缩小收入差距。这样一个机制是通过提高新增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实现的,这会使得青年职工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受益。

  《就业促进法》有很多条款涉及到公平就业和就业歧视问题,起到了规范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在就业歧视方面,大家谈的比较多的是性别歧视。一些相关的研究表明,最近几年性别歧视变得越来越严重。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一高三低”的地位,即在失业率上要高于男性,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上要低于男性,在工资上要低于男性,在晋升机会上要低于男性。我非常期待《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会改变这种趋势。

  当前就业领域中另一种严重的歧视现象是对进城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无疑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公平就业提供了制度保障。进城农民工主要是农村中的中青年劳动力,他们也是这部法律主要受益群体。

  我非常肯定这样一部法律,它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和发展过程中会起到里程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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