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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服务期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来源: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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