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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来源: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 话:(010)84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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