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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民生之本 和谐之基

 

   政策提示

    ●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援助困难对象公益岗位就业,支持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主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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