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信息函〔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我部对验收合格的69个金保工程示范单位予以挂牌,这对加快各地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提升信息化总体应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金保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现就继续开展示范城市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已挂牌示范城市的典型示范作用
已经挂牌的示范城市要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提出的新需求,认真解决在验收评估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继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切实将金保工程的建设成果转换为现实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要认真做好经验总结,探索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系统建设途径,切实发挥示范作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省内各地市之间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把示范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传送给其他城市,努力形成示范带头、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已挂牌示范城市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已挂牌的示范城市应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并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集中报到我部。对于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如重要系统上线、主要功能开通、系统调整升级、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等)要及时上报。我部将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地对已挂牌的示范城市进行抽查,以促进其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确保其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加快未挂牌示范城市的建设进度
暂未挂牌的示范城市要按照部里关于统一建设的各项要求及示范城市建设标准,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认真学习和借鉴已挂牌示范城市的建设经验,要加强领导,理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各项建设任务。特别是在统一数据中心建设、统一应用软件实施等对金保工程全局影响较大、评估验收中重点加以考察的方面,努力达到示范标准要求。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未挂牌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督促其早日达到验收标准。劳动保障部将于明年上半年对尚未挂牌的示范城市进行验收评估。
四、扩大示范城市范围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我部将适当增加部分示范城市。各省可在目前未参加示范城市建设的其他城市中推荐1—2个金保工程建设方向正确、具备一定信息化基础和条件的地市,增补为示范城市。对于已经有2个或2个以上未挂牌示范城市的省份,原则上不再增补。增补示范城市的推荐条件按照《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劳社部函[2004]262号)执行。需增补的省份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城市名单、书面推荐意见,以及被推荐城市比照《评估标准》对现阶段当地金保工程建设状况的自评评分表和评分说明报送到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我部将于4月底前确定增加的示范城市名单。新增加的示范城市与目前暂未挂牌的示范城市将一并进行验收。
联系人: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李娜、张加会
电 话:(010)84202277、84201279
传 真:(010)8422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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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