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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从业人员按就业身份分组包括:
(1)职工;(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私营业主;(4)个体户主;(5)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7)农村从业人员;(8)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现役军人)。
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乡镇企业从业人员;(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城镇个体劳动者;(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6)民办教师;(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在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年末人数 指年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
国有单位 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以及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集体单位
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
包括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其他登记注册类型单位。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户粮关系在农村的职工。
第一产业 指农业(包括林、牧、渔业等)。
第二产业
指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 指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企业,房地产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他企业。
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法人单位。包括:农、林、牧、渔、水利事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勘察、建筑设计事业,交通运输事业,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其他事业。
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平均工资=————————————————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平均实际工资 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实际工资=—————————————
报告期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劳动生产率
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的生产效率,用劳动者的生产成果与相应的劳动消耗量之间的比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总工作量
劳动生产率=———————
劳动者平均人数
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的社会劳动生产率、农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建筑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运输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均可按上述公式计算。如:
国内生产总值
社会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社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工业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工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其他以此类推。
城镇失业人员
指城镇常住人口中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
(1)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也没有处于就业定义中的暂时未工作状态;
(2)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
(3)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失业率
是城镇失业人数同城镇就业人数加城镇失业人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失业人数
城镇失业率=——————————————*100%
城镇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率=—————————————————————————*100%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
人员-聘用的港澳台及外方人员)+不在岗职工+城镇
私营业主+城镇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从业人
员+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离休人员 指 1949 年9月30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198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退养的几项规定”的离休条件的人员,包括本期和本期以前离职休养的干部人数。不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工人和已经死亡的人数。
退休人员
指职工因养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原工作岗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退休后改办手续转为离休干部的人员和已经死亡的人员。
退职人员
指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医院证明(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离工作岗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职条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保险福利费用总额
指各单位在工资以外支付给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和用于集体的保险福利费用,不包括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由保险福利费用开支的医务人员工资,集体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和病伤休息期满
6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包括:
(一)职工保险福利费用:
医疗卫生费
指实行医疗保险企业的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卫生部门开支的事业及机关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未实行医疗保险的企业和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的医疗费。
文体宣传费
指企业、事业及机关实际支付的文体宣传费,不包括学习费。
集体福利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
指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店、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收支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以及职工所在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工的共同物质生活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但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其他 指上述费用以外用于职工保险福利的支出。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用:
离休费 指发给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相当于一至两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及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退休费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退职生活费
指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发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以上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医疗卫生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其他
指上述费用以外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
制度工时利用率
是实际工作工时(工日)数减去加班工时(工日)数之差与制度工作工时(工日)的比例。计算方法为:
制度工时(工日)
实际工作工时(工日)-加班工时(工日)
=
───────────────── * 100%
利用率
制度工作工时(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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