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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经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第三次联席会议研究,拟于2007年5月下旬在全国100个大中城市(名单见附件)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民营企业和求职者就业供需平台,进一步推动国发[2005]3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更好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民工、社会各类技能人才和其他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服务,努力将招聘周打造成信誉好、成功率高、服务优质的知名品牌。

  二、活动名称和主题

  活动名称:"民营企业招聘周"(以下简称"招聘周")。

  活动主题:发展民营经济,扩大就业机会,落实就业政策。

  三、组织方式

  “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由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三方联合组织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和工商联以及全国100个大中城市与主会场同时启动招聘周活动,形成全国同一时间、统一部署、三方共同组织,100个大中城市联合行动的全国性大型招聘活动。

  四、活动内容

  (一)收集用工信息

  各地要做好招聘活动用工信息收集工作。民营企业招聘周用工信息的收集工作以工商联为主,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配合。对于民营企业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及时汇总分类后报全国工商联。

  (二)集中开展招聘活动

  拟于2007年5月25日至31日,全国开展第三届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招聘周启动仪式主会场设在天津市。启动仪式结束后,各地可利用职业介绍中介机构,集中一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

  (三)招聘企业与招聘形式

  招聘周活动以民营企业为主,同时,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企业自愿原则,按比例选择部分有积极性的各类企业参加。招聘可采取综合招聘和专场招聘相结合方式,根据不同中介机构,开展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等专场招聘活动。

  (四)做好招聘活动和政策落实的宣传工作

  要将招聘周活动与推动落实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起来。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招聘周活动安排,并通过印发宣传品、摆放展板等形式,做好招聘活动的宣传工作。在招聘周期间,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采取集中办公等方式,为广大民营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项服务。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兑现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

  各地要尽快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总工会、工商联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招聘周活动期间,三方将派出联合工作小组参加部分省市的招聘现场活动。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工商联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三方的职能作用与各自优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各级总工会要重点做好招聘周期间下岗失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各级工商联要组织好民营企业的岗位信息提供工作。

  (三)做好情况上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招聘周期间的活动情况,总工会、工商联要积极配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于4月20日前将本次活动的三方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和电话上报全国工商联。各地工商联要加快组织民营企业空岗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民营企业空岗信息等有关情况上报全国工商联。有关招聘周活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李占武010-84208453

  电子邮件:zpz@molss.gov.cn

  传真:010-84207453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王海龙010-68591804

  电子邮件:wanghailong@acftu.org.cn

  传真:010-68591899

  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徐洁010-65266263

  电子邮件:xuj@acfic.org.cn

  传真:010-65232592

  附件:全国100个大中城市名单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

                         全国l00个大中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天津市

  3.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秦皇岛、保定

  4.山西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

  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赤峰、满州里

  6.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

  7.吉林省:长春、吉林、四平、通化

  8.黑龙江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

  9.上海市

  l0.江苏省:南京、常州、无锡、南通、徐州、苏州

  11.浙江省:杭州、宁波、金华、舟山

  12.安徽省: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安庆

  13.福建省:福州、厦门、南平

  14.江西省:南昌、赣州、宜春、新余、萍乡、九江

  15.山东省: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

  16.河南省:郑州、开封

  l7.湖北省:武汉、襄樊、鄂州、宜昌、黄石

  l8.湖南省:长沙、株洲、衡阳、常德、湘潭

  19.广东省:广州、深圳、湛江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桂林、柳州

  21.海南省:海口

  22.重庆市

  23.四川省:成都、攀枝花、绵阳、南充、宜宾

  24.贵州省:贵阳、六盘水、遵义、安顺

  25.云南省:昆明、玉溪、个旧

  26.西藏自治区:拉萨

  27.陕西省:西安、宝鸡、汉中

  28.甘肃省:兰州、白银、金昌

  29.青海省:西宁、格尔木

  3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石嘴山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

来源: 培训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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